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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谢丽君 《法制与社会》2011,(30):143-144
本文从我国现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进步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才出发点,指出了随着网络和移动通信发展所带来的“不可期待的侵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受到应有的规制,本文为弥补这一空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社会中规制不可期待烦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22.
《刑法》第358条的设置为学者诟病。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界限不明,但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涵盖了强迫行为。当组织卖淫活动中出现强迫行为时,应以组织卖淫罪认定。本条规定的五项加重情节全部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第(二)项至第(五)项适用于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之强奸行为与卖淫行为存在顺承关系。强迫幼女卖淫无需对“幼女”的明知。在认定淫业犯罪时,应放弃对卖淫次数的评价。  相似文献   
23.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亦保留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陈述义务,二者都与沉默权有一定的关联,但在理论上存有一定的裂隙。文章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如实陈述义务的内涵、价值等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二者同沉默权之间的关系,进而讨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适用这两个制度,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相似文献   
24.
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司法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受到高度重视。特别是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后,宪法已经修改,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这种形势要求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也应做相应调整,设立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正是这种形势的迫切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强调国家专政机关对犯罪的打击功能而不甚重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在立法上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如…  相似文献   
25.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法的每一次修正都印证着社会发展的脚步,也证明了刑事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与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改完善也正说明和印证了这一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改,  相似文献   
26.
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强迫自证其罪及讯问方法的禁止性规定,实质是为了保障供述的任意性.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任意供述的相对自由,也即意志的相对自由是必须保障的.心理强迫的方法,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加工方式及形成决策需要的信息进行干扰或影响,迫使犯罪嫌疑人仅能形成具有唯一性的且是侦查人员所期待的供述决策.欺骗、引诱等心理强迫的方法,在讯问中都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意志的选择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形成有关案件证据、法律处置等内容的一种确定性的认识,在这种确定性认识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在作出是否供述的认知决策时,难以作出依据自己的选择性判断的供述决策,导致供述意志具有非任意性.  相似文献   
27.
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内涵作出合理的界定,这是涉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本土化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强迫"一词的理解不宜过宽,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强迫"进行综合界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行为一定要有获取口供的主观故意.对这些问题与困惑的系统梳理至关重要,这也是我们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本土化构建中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引入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不能为获取供述做出任何努力,更不意味着口供地位的降低."强迫"的认定要符合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标准.既要在主观上具有"强迫"(获取口供)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达到一定的"剧烈"程度,这实际上将一些具有强迫外观但不符合认定标准的行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28.
“反对强迫自证有罪”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诉讼原则。它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制约司法专横的武器之一。反对强迫自证有罪须有程序上的保证:一要有讯问前的告知规则,二要有审判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程序,三要有排除侵犯被追诉人不受强迫自证有罪权而取得的陈述。我国应当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反对强迫自证有罪的规则。  相似文献   
29.
陈否 《西部法苑》2001,(8):62-62
近年来,我在祖国各地发现了不少值得一提的口号。比如关于计划生育的,在西北我看到了“计划生育,丈夫有责”,这说明那里计划生育的主要障碍在男方。在山东,我看到了“一人结扎,全家光荣”,我仿佛回到了“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战争时代,不知道结扎这事有何荣可光?难道说也放鞭炮、骑大马、戴红花,逢人便趾高气昂地宣布:“俺结扎啦!生不了啦,快来俺家喝酒吧!”。在河南,更有邪门的,叫做“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这说明那里的计生工作很艰难,经常要采取严厉手段,但用“扒房牵牛”来强迫人家流产,却是违法。  相似文献   
30.
以进影视圈必须遵守“潜规则”为由.伙同他人为女孩介绍嫖客。6月18日,北京源源影视工作室涉嫌组织卖淫案中,被另案起诉的19岁的北京女孩小沫(化名)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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