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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为与作为的等置性,即对存在结构上不同的两种行为样态适用同一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正是基于等置性,才承认特定的不作为可以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解决了将二者等置评价这一基础问题,才给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和对不作为者的定罪科刑提供正当性。等置性如何贯彻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即等置性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体系地位如何?梳理若干重要的关于等置性体系地位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分析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要求的等置性的内容。 相似文献
922.
正事件回放2014年7月14日,一名叫"朗卡卓玛"的女网友通过微博发布了一组放生毒蛇的照片,在网络上引发广泛热议。微博截图显示,一名女子将一只装有貌似眼镜蛇、响尾蛇等毒蛇的袋子打开,将蛇倒进竹林中。值得关注的是,因为该则微博并未详细说明放生地点,引起不少网友的质疑和猜测。很多人认为该女士是在公园进行放生的。 相似文献
923.
在英美刑法中,近因判断是在事实原因判断之后对结果可否归属于行为所进行的规范性判断,本质上是一个基于价值判断的归责过程,是因果关系判断的核心问题。"可预见性标准"是近因判断的核心标准,它彰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不仅具有教义学上的可操作性,而且还具有能够容纳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英美刑法在因果关系判断中区分归因与归责,将归责判断归属于因果关系范畴和以"可预见性标准"作为归责判断的核心标准,值得我们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重构中借鉴。 相似文献
924.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3):106-116
关于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判断问题,德国、日本法有一种值得关注的重要思想,即可归责性与本人的代理权通知(代理资格证明)有关,而对代理权通知,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则。于是,在具体案件中,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标准。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也存在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类似的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但鲜有学者将表见代理的归责问题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联系起来思考。 相似文献
925.
926.
沈怡侃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38-43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理解与分析,应采取归因与归责的相分离模式,在归因阶段采取条件理论作为判断标准已达成共识,而在归责阶段则主要存在修正的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本文认为在归因阶段应采取合法则的条件说,在归责阶段则通过对实行行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等犯罪论理论的运用具体判断是否进行归责.同时认为,应在归因判断时强调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相似文献
927.
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及其配套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应用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可以将生态损害的社会总成本分解为危害行为人防范损害发生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预防成本)、损害发生后的生态损害结果(损害成本)和损害发生后法律救济的管理性成本(管理成本)。对易于导致生态损害发生的生态环境危险行为采用无过失归责原则既有利于引导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又有利于迫使其降低“活动水平”,从而实现生态损害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对生态环境非危险行为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此即为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为了保证这一归责原则两分法方案的功能目标得以真正实现,还必须配以“生态环境危险行为与非危险行为的立法区分制度”和“折中的责任限额制度”。 相似文献
928.
所谓酒后代驾,是指由非车主本人驾驶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将饮酒后的车主连人带车送达目的地的法律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大幅增加。而驾驶员们的素质并没有得到普遍提高,侥幸心理的存在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导致了醉酒驾车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将醉酒驾车入刑,使醉酒者投鼠忌器,也为酒后代驾产业的发展创造了空间。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代驾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行业内部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和监管措施,导致一旦发生事故之后往往因责任划分不明,给各方当事人造成诸多困扰。为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本文从酒后代驾合同性质及效力入手,分析代驾法律行为的属性及特征,进一步阐述代驾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则问题,从而辨明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酒后代驾行业今后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929.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3)
诈骗罪的不法类型是经由"沟通交流"促成财产移转。为契合这一犯罪本质特征,三角诈骗的成立关键在于被骗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别关系",从而使得被骗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被害人自己处分财产实质等价。"特别关系"的界定涉及诈骗罪中的风险分配,需引入客观归责的法理:在归责视野下,"特别关系"的成立前提是被害人自愿承担信息错误的风险,而成立核心在于被骗人与被害人围绕"被害人自主利益"建立合作关系。因此,既有的事实接近说、主观权限理论、主观善意理论等均不可取,而客观权限理论、审核义务理论等则较为符合上述归责要求。"特别关系"的基本类型有二:一是拟制的特别关系,被骗人在法律上拥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拟制权限,二是事实的特别关系,被骗人得到了被害人事实上的概括性授权,在处分财产时尽到审核义务。诉讼诈骗和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的情形不符合实质标准,应从上述类型中排除。所谓"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中被骗人与被害人间并不满足"特别关系"的成立要求,无从成立三角诈骗,对偷换二维码取财案等可以认定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93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8-72
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开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使用武装无人机对恐怖分子实施“定点清除”。相关行动造成了大量无辜平民伤亡,引起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美国政府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认为武装无人机能够以最小代价有效打击恐怖分子,保卫国土安全。有学者认为,美国政府的武装无人机“反恐”涉及在境外使用武力,未经国会批准,涉嫌违反美国宪法;在境外打击恐怖分子如果没有获得受害国的同意,则涉嫌侵犯他国主权;在境外使用武装无人机的“反恐”行动已经造成了成千上万的平民伤亡,违反了国际法,等等。对美国政府在境外使用武装无人机打击恐怖分子的合法性进行法理解析,可为我国政府使用武装无人机打击恐怖活动提供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