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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孔庆江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7,(3):53-60
南海域内国家利益冲突是南海争端的肇因,而域外势力干涉,以及在法律层面上约束各国在南海地区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以及争端升级预防机制的缺失,也是争端升级的原因。中国于2014年率先提出"双轨思路"来积极处理南海问题,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中国与其他南海声索国之间应就设立争端升级预防机制进行磋商作为"一轨",而"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则已成为中国与东盟的共识,应是"二轨"的重点。随着参与、主导国际事务能力的提升,中国正在扩大并深化与他国的合作,中国与有关国家应秉持国际合作精神,早日完成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并开始讨论设立争端升级预防机制,以解决各方共同遵守的南海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从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相似文献
82.
周迎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1):79-80
本研究旨在从TPACK教师知识框架出发,以行动研究为依托,以英语专业《高级英语》课程教研团队的三位教师为例,观察、检视翻转课堂中高校外语教师的TPACK知识的生成路径。研究表明,在TPACK知识框架下,教师在课前、课中和课后等不同教学阶段通过对TCK、PCK和TPK二维整合知识的探索、实践和反思,对技术知识、学科内容知识和教学法知识进行创造性的动态整合并建构意义,使TPACK知识不断得以发展。 相似文献
83.
赖早兴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3):149-159
根据党的政策和宪法规定,各部门法应当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未充分贯彻党的政策和宪法中的平等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的规定做了修正,将民营企业的人员纳入相应罪名的犯罪主体,并且法定刑的配置上不再因企业性质的差异而有不同。这是刑法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宪法中平等保护精神的重大进步。但刑法总则关于刑法任务和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仍有不平等因素,刑法分则有数个罪名因企业性质差异而出现构罪条件和法定刑配置上的不同。应当全面审视《刑法》的规定,删除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出现的不平等规定,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权益保护的平等。 相似文献
84.
法治是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而法治乡村建设恰恰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环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特别是为乡村法律服务短缺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补齐了乡村治理中的法治短板,引导村民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矛盾纠纷。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助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85.
86.
87.
1921年6月至7月间,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张太雷以中国共产党代表的身份参加了这次大会,这很容易让人认为张太雷是中共早期组织成员。但已有研究成果,包括张劲教授文章所引证之材料,大多带有演绎的成分,尚缺少令人信服的确切史料。相反,却有不少材料能够反证张太雷不是中共早期组织成员,且有的材料史料价值极高。实际上,张太雷致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书面报告中提到的共产主义组织与中共早期组织并不是一回事,却与维经斯基等俄共(布)党员在华组织的革命委员会高度契合。张太雷极有可能是柏烈伟领导的天津或北京革命委员会的成员并加入俄共(布),后经柏烈伟介绍赴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工作并被远东书记处委派参加共产国际三大。由于张太雷不是中共早期组织成员,严格来说他当然不具有代表中共早期组织出席共产国际三大的资格;又由于张太雷是社会主义青年团员,且青年团是党的一个事业机构,自然属于中共早期组织体系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或者宽泛地说,张太雷是具有代表中共早期组织出席共产国际三大资格的。 相似文献
88.
赵家祥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21,(1):93-103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所提出的“三位一体”公式,指出这个公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错误:第一,否认了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种收入的唯一源泉,把收入的来源与剩余价值的创造混为一谈;第二,否认了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把商业资本、生息资本、土地所有权与产业资本相... 相似文献
8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