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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人民政坛》2011,(12):4-4
据法制网11月10日报道,今后,青海省符合条件的中医等类别的医师,可以申请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从而推动全省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已经出台的《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范了医师的“走穴”行为。青海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医师多点执业就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  相似文献   
322.
小非 《侨园》2013,(8):56-57
<正>生活中,有租房、租车的,可您听说过"租证"吗?有这样一批人,他们不上班,通过"出租"个人职业资格证,就能轻轻松松获利数万元。这种"人证分离"的现象,虽然不合法规,却几乎不受监管,此举引发了人们对工程质量的担忧。所谓"挂证族",指依靠考取资格证书并出借获利的人。随着国家对个人职业资格和企业专业资质认证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筑、医药、公用设备等用人企业对一些职业资格需求大量增加。因此,众多企业不得不选择"租证"来解决问题,并由此催生了"挂证族"。"挂证族"不上班年薪不菲武先生来自河南郑州,五年前考取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武先生没有预料到,这本小小的证书会有如此大的魅力,挂靠费年年攀升,现已涨到1.2万元,而且挂靠非常容易,不用操任何心,在家轻松拿钱。和武先生不同,在郑州工作的刘召有着稳定的职业,但他的主要收入却不来自工资,而是靠"出租"建造师证书。他的一级建造师证挂在一家建筑公司,一年拿5万,和企业签订协议,公司给买社保,  相似文献   
323.
吴羽 《新法规月刊》2014,(1):137-146
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实现公民律师辩护权、兑现国家刑事法律援助义务以及矫正辩护服务的过分商品化。公设辩护人具有公务人员与辩护人的双重身份,从诉讼构造、立法规范及历史沿革上看,公设辩护人的基本属性是辩护人,他们应首先遵循律师职业伦理,而非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实际运作中,公设辩护人组织的隶属关系影响到其独立运作;其受案范围的确定既存在根据贫困与案件性质的双重标准模式,也包括与强制辩护制度相结合的模式;从保障被告人权利角度上看,公设辩护人的纵向代理方式优于横向代理方式。通过借鉴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形成社会律师与公设辩护人多元并存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以维护我国公民律师辩护权。  相似文献   
324.
侦查讯问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端,也是实现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至关重要的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扩充,进一步保障其权利。但与美国相比,我国还有些差距。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的相关规定,借鉴美国的经验,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知情权、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相似文献   
325.
正一、释明也是询问笔录所要记载的主要内容之一《公证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证员的释明义务,但是我们可以从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来推导出公证员同时也负有释明义务。释明,又称阐明,是民事诉讼立法用语,主要是指法官阐明,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的意思不清楚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以为自己所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应站在监护的立场上以发问或者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也有的学者把法官阐明归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法官予以解释或明确,以保障充分行使诉讼权或适当  相似文献   
326.
吴优 《学理论》2022,(8):72-75
刑事辩护是国家法治状况的缩影,律师是刑事辩护中至关重要的主体要素,刑事辩护律师精神层级的价值认同和理论层面的业务水平共同影响着实际办案质量。刑事辩护律师并非狭限于为一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而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为一个假定无罪之人辩护,在辩护中根据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出有罪裁定,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基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刑事辩护律师应德法兼修,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327.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资源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些公司为了免于承担环境责任,常常通过破产清算、注销法人资格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国家、社会和他人不得不为破产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埋单,环境资源成为许多企业的免费商业成本。我国至今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企业的这种行为进行有效调整和规制。破产企业的环境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对破产法和环境法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328.
郭国强 《法制博览》2015,(2):212+211
律师在刑事司法中的呼风唤雨的能力,不仅体现在律师在法庭上卓越的辩论能力,同样表现在律师在庭外的言论中。律师拥有着天然的话语权,有时甚至可以借助其广泛的人脉或者新兴的媒介,传播个人思想,传递个人对案件的看法,能够诱导舆论导向,甚至可以左右法庭审判。而对于庭外言论的规制很少,所以常会出现律师可以在庭外自由言论的现象。由此可见,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329.
张勤 《河北法学》2007,25(1):194-200
律师惩戒制度对维持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起着规范和监督作用.在本质上这一制度反映出律师行业的自治性和国家对这一行业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互动关系.民初北洋政府时期在律师惩戒领域实行的是两级两审制:由高等审判厅推事组成的律师惩戒会是初审机构,由大理院推事组成的复审查律师惩戒会是复审机构.这一时期的律师惩戒事宜几乎完全被司法机构所垄断,律师公会被排除在外.就制度渊源而论,北洋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是对大陆法系中日本制度的借鉴,而有别于德国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330.
侵权法的局限性催生了环境责任保险,而传统侵权理论对环境责任保险正当性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它阻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事实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把环境民事责任与合同契约责任有机联系起来,弥补了侵权行为法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局限性,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不仅不违反道德规范,不会导致个人责任没落,反而突破了传统侵权理论的桎梏,强化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促进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领域,有助于近代侵权法向现代侵权法过渡,对侵权行为法具有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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