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36篇 |
免费 | 1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6篇 |
工人农民 | 1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篇 |
法律 | 26篇 |
中国共产党 | 28篇 |
中国政治 | 31篇 |
政治理论 | 16篇 |
综合类 | 26篇 |
出版年
2023年 | 9篇 |
2022年 | 6篇 |
2021年 | 7篇 |
2020年 | 2篇 |
2019年 | 10篇 |
2018年 | 4篇 |
2017年 | 2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6篇 |
2014年 | 2篇 |
2013年 | 12篇 |
2012年 | 10篇 |
2011年 | 5篇 |
2010年 | 9篇 |
2009年 | 7篇 |
2008年 | 2篇 |
2007年 | 4篇 |
2006年 | 7篇 |
2005年 | 2篇 |
2004年 | 2篇 |
2003年 | 7篇 |
2002年 | 8篇 |
2001年 | 11篇 |
1999年 | 1篇 |
1998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3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刑事辩护是国家法治状况的缩影,律师是刑事辩护中至关重要的主体要素,刑事辩护律师精神层级的价值认同和理论层面的业务水平共同影响着实际办案质量。刑事辩护律师并非狭限于为一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而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为一个假定无罪之人辩护,在辩护中根据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出有罪裁定,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基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刑事辩护律师应德法兼修,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2.
"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为推进新形势下的组织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在经济快速发展,党内民主不断推进,组织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干部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期望值持续提高的新形势下,组织工作满意度不仅是组织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度量衡",也是组织工作科学化的内在要求。本刊特约请部分组织部长就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提升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进行专题笔谈。 相似文献
13.
14.
王清宪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1,(4):12-13
王清宪撰文认为,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在中国这个礼仪之邦立刻引起反响。德法并重治理好我们的国家,也就成为我们进入新世纪的第一个“两会”上的重要话题。 道德是自然形成的、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用来自我约束、协调人与人关系的行为准则。可以进一步把道德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指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二是指指导这些行为与准则的道德理念。前者就不必说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着某种道德的准则。我们也在自觉中用某种道德准则评价着我们周围的人和事。而一般人很少去想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在我们的意识中,这样做就是道德的,那样做就是不道德的?根源在于我们拥有的道德理念。 相似文献
15.
郑文姬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107-109
新加坡实行的行之有效而又极具特色的"德法兼施"道德教育模式对我国高校实施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我们要学习新加坡德育的成功经验,提高高校德育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16.
陶岳潮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1,(3):4-6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 ,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提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重要思想 ,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产生极大反响。这一重要思想包含着丰富而博大的内涵 ,本文仅就这一重要思想提出的科学依据和理论创新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一、法律与道德、法治和德治辩证关系的正确反映和科学运用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二者范畴不同 ,作用的领域和方式也有区别 ,但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者缺一不可 ,… 相似文献
17.
陈秀英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6):124-128
在法哲学领域当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核心问题之一。在中国的传统中,由孔孟"德主法(刑)辅"之观念塑造而成的是国人重德轻法、重情轻理的处世态度和生活方式,法或刑在孔孟的思想体系中,是一种缺乏道德合法性的、消极无奈的存在。在荀子的观念体系中,孔孟的理论偏差得到了恰当的修正。荀子在"人之性恶"基础上对法律的道德合法性所进行的证定,使德与法之间达成了一种同质、统一的关系形态,德法同行,相辅相成,个体由此可化恶成善,社会据此可正理平治。 相似文献
18.
19.
英、美、德、法等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辨析——与肖永平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5年陈安教授曾撰文评析中国《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监督的现行规定,认为它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也不符合当代各国先进仲裁立法的通例,应当进行必要的修订。1998年初肖永平教授撰文对上述观点提出批评,并转述英、美、德、法等国的仲裁监督机制,论证中国有关涉外仲裁监督的现行规定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文针对肖文的批评提出反批评,认为肖文所作的转述和发挥,不符合各有关国家法律条文的原貌,多处失真和讹传。本文分别摘引原有法条,逐一予以对照、澄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