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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与限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晚近以来,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日益成为学者们谈论的热门话题,与其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大量涌现。但是,对于什么是风险社会、什么是风险刑法,特别是对于什么是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中的风险以及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究竟是什么关系、我国刑法在规制社会风险的过程中到底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等基本理论问题,大多数学者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正是由于对上述基本理论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学者们在论述与风险刑法相关的问题时基本上都是自说自话,根本无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对话,也无法提出颇具新意的关于我国刑法制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为了尽可能统一人们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同时也是为了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以指导和解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本刊编辑部特邀请我国部分刑法学专家就社会风险与刑法规制:‘风险刑法’理论之反思展开笔谈。  相似文献   
142.
高峰 《法制与社会》2011,(32):250-251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是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为法益保护要求而给予的一种特殊评价。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二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为明知行为本身的故意。在处理上需要注意分清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143.
张晓静 《法学家》2014,(1):153-161
国际社会意识到,为了给予私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应该存在一种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机制。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当私人利益受到国际金融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机构问责:一是向国际金融机构内部的部门投诉,二是向所在国法院起诉。但实践中,这两种途径都没有为私人提供真正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目前的问责制尚不足以使国际金融机构为其违法行为负责。这种状况不符合国际法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也阻碍了私人受害方享受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国际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争端解决机构非常困难,适当扩大国内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对"职能必要"过于宽泛的解释,应是一个可行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44.
平雪英 《法制与社会》2011,(12):64+74-64,74
遗产确权办理继承权公证可以使遗产产权变更更安全,老百姓的权利更有保障。同时,适当调整继承权公证收费标准,也是公证机构顺利开展该项公证业务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145.
问责制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党内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的协调发展,相互配合。为了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合理划分党政职责界限对各级党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是党内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146.
包冰锋 《证据科学》2016,(6):703-711
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47.
根据《刑法》第3O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于律师伪证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无法构成律师伪证;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施了客观方面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之时间界限。现有复杂客体说不符合犯罪客体的内在性质,简单客体说无法充分反映出律师伪证罪的客体范围,故关于律师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无论是现有的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都有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和理论争点认为,律师伪证罪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属于修正的复杂客体。  相似文献   
148.
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指不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但因对知识产权人商业利益造成直接损失而由法律明确规定视为侵权的事由。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对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要件的补充,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适用不当也可能成为知识霸权的借口,因此需要在相关的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时应坚持严格的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149.
盗窃罪中,财物价值的数额是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为人主观上应认识到。依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只要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认识到财物的价值有可能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已认识到,除非其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如数额较大、毁坏等,不要求行为人精准地认识到概念本身,只要求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概念的社会意义即可。行为人对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原则上应阻却犯罪。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区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认为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上述三个层次,这样能较好地解决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同时能更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50.
公共交通工具是扒窃场所的注意性规定;对随身携带应作限缩性规定,仅包含贴身范围、可控制范围,排除不可控制范围;扒窃的财物体积应当较小;扒窃存在着未遂的犯罪形态;携带凶器不是扒窃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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