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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陷阱取证概念源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诱惑侦查",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有所运用。陷阱取证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于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尚存在诸多争议。文章从陷阱取证的历史发展、陷阱取证的限定、与诱惑侦查的对比以及正当性和必要性几个方面来探讨刑事领域的陷阱取证。  相似文献   
962.
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申明依申请公开不收费的基础上,将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重新界定为信息处理费,以此取代了修订前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伊始的收费,到后来的停征,再到现在的信息处理费,体现了收费机制在不同时期的逻辑演进及其不同定位。现行收费机制不再坚持过去“最低限度的成本补偿”定位,转而采取带有特定导向的经济性诱导定位,意在调节、规范申请行为。新的定位需要完善的制度配套来承载,也需要不断经历实践检验。从目前实践状况来看,现行收费机制正面临整体使用率偏低、未能充分降低公开处理成本、吸纳申请人异议的程序接口有限、收费情况内容要素较为简单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其制度预设效果,需要明确信息处理费的收取规则、设置预收费通知环节、健全申请人异议通道以及逐步丰富收费情况内容要素。  相似文献   
963.
朱凯歌 《理论导刊》2023,(4):67-73+116
客观历史地看,技术在一定意义上创造了人本身并加速了人走向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具革命性的技术,智能技术可以为人类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提供更多的自由时间,也使得彻底“消灭分工”有了更多可能,进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进入智能化加速阶段。但是,这种加速并非没有边际,事实上它始终无法越出资本逻辑的负面规训、智能技术的技术边界和人的智能技术素养这些客观存在的限度,并同时相应地引致了阻碍人生存发展的负面效应。坚持智能技术应用的“人是目的”,要“因题施策”,通过合理规制资本逻辑、积极构建“人—技命运共同体”、协同调控智能技术素养阈值,推动智能技术更好地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964.
何心月 《法学家》2023,(1):159-175+196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保证债权行使的限制,据此,保证人可免于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本文认为,以利息为例的破产风险是否由保证人承担属于保证合同的自治范畴,主债务人破产并非减免保证责任的法定或意定事由,司法解释应当在《民法典》的语意内作业,并还原担保制度风险兜底的本来意旨。破产受理实则构成先诉抗辩权的阻却事由和保证债务加速到期的触发事由,债权人的同时求偿且互不扣减规则将彻底阻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之间的涉他效力,即破产程序在维持保证债务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应淡化处理其内部位阶关系。简单地将债务人破产视为从属性的例外是对破产制度的歧视,破产程序的启动其实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表见因素,破产法对实体权利的规范限度均由此展开。相应地,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之命题在破产法语境下有重新阐释的必要。  相似文献   
965.
技术标准是技术开放与技术专有融汇的产物,随着物联网发展,越来越多企业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标准,需要为企业参与标准必要许可谈判提供细致指引。技术标准化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产生,FRAND机制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作用。不过,FRAND机制在“再议价格”方面给出的具体指引不足够,这诱使权利人或实施者不当利用谈判优势,实施“专利劫持”“专利反劫持”。消解这些风险,需要为企业界定妥当的许可谈判流程,通过支持或不支持停止侵权禁令,约束交易双方显著破坏许可谈判的行为。许可谈判流程可采取“主指引+辅强制”规则:它要求程序合FRAND,交易双方应在谈判开始阶段交换基本信息,在谈判进行阶段交换关键信息、先成共识再议争议,在谈判僵局阶段尽快引入第三方解决争议。它要求实体合FRAND,在计费基础、计费方法、许可层级等问题上,既存在一些值得肯定的妥当做法,但也有一些做法未形成普遍共识,关键要协调标准的开放性与技术的专有性,促使“创新-利用-付费-再创新”加速循环。  相似文献   
966.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因间接影响他国司法管辖主权而遭受合法性质疑。从内部构造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包含了双方当事人、法院与外国当事人以及两国法院三重法律关系,可分别从专利权物上请求权、涉外司法管辖权和不干涉主权原则的例外等三个层面进行规范证成。在法律属性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多重品格,应被定位为快速排除平行诉讼违法妨害的临时预防性责任机制,因其具有独立程序属性,应被纳入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在体系化构造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应坚持公平正义和谦抑适用的司法原则,按照法律关系层级展开具体适用,并以国际礼让原则作为反思和制约性条件。为平衡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应坚持准诉讼程序的基本模式,并注重与国际条约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967.
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   
968.
969.
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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