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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相似文献
32.
在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民法上规定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规定极其含糊,既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又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效性与立法初衷相悖.目前来看,是一项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规定.因此,本文详细探讨了民法上恶意串通的研究进展,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3.
抵销抗辩在诉讼中一般都允许合并审理,但是在仲裁程序中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实务中也没有一致的做法,本文尝试对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利弊进行分析,对合并审理的基本理论和可行性进行论述,并就抵销抗辩我国在仲裁实践和立法提出相关意见. 相似文献
34.
《中国法学》2015,(6)
本文以"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为出发点,沿着通过教义学或科学技术来摒弃不确定性以及反过来在不确定性的前提条件下考虑制度设计这样两条基本线索,梳理了法解释学与法社会学之间的争论以及不同的应对策略,从中归纳出作为科学的法学观、作为技艺的法学观以及法律的本质就是话语实践的核心命题。作者认为今后中国的问题导向跨学科研究应该聚焦法律议论,特别是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要把重点从结构、功能转移到价值涵义,以便真正深入到规范的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与此同时切实加强与法解释学以及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对话。因此,作者提倡"议论的法社会学"研究范式,试图以此深化法律方法论的探讨,促进思想与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35.
《政法学刊》2017,(6):19-26
恶意串通之规定系我国民法的独特创举,从私法史上看,恶意串通之规定系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结果,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然恶意串通概念用语模糊,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现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恶意代理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等存在竞合。理论上恶意串通规定无法替代传统民法的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实务中恶意串通规则有被滥用的倾向。《民法通则》恶意串通之规定尚有补救无通谋虚伪规则之弊,然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已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情形下,恶意串通规则已然被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完全替代,第一百五十四条继续保留恶意串通之规定解释上应回归立法初衷,仅限于规制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36.
正今年1月的一天,罗先生受邀到何先生家吃饭。饭后,罗先生不慎将价值5500元的手机遗忘在何先生家,何先生收起来后又发生丢失。罗先生向何先生索赔手机时,遭到拒绝,便将其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37.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特权"起源反应了国家控制经济利益的野心。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更多外国品牌进军中国市场,如何在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防范、化解侵权风险,是目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意义所在。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和2007年9月出台的《商标法修改草稿》(征求意见稿)对叙述性合理使用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域名权、商标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也得以合理使用作为侵权抗辩提出。 相似文献
38.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1):71-77
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进行抗辩时,法院因无权直接对注册商标效力做出判决,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则内,法院应积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侵权纠纷审理判决。 相似文献
39.
40.
《北方法学》2022,(4):148-160
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航空事故受害人在欧美国家主张和维护其权益的一种惯常诉类。为协调和平衡制造商与受害人之间的权益,促进航空产业发展,两大地区在近80年的产品责任诉讼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系列免责抗辩事由,如美国联邦法与州法优先适用抗辩、18年除斥期间失权时效抗辩、政府缔约人强制标准抗辩;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中的当时科学技术抗辩等。这些抗辩事由反映出欧美保护航空制造业和放松监管的趋向。中国自主研发的C919大飞机即将进入国内外市场,为防范产品责任诉讼泛滥和保护刚刚起步的航空产业,中国可合理参鉴欧美航空产品责任免责立法和抗辩实践的新发展,制定单行的“航空航天产业促进法”,规定符合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制造业发展实情和规律的除斥期间,限定政府缔约人抗辩的适用范围,同时以不方便法院原则灵活调控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数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