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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从无罪推论的角度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情况试作略论,并提出实践中如果分配证据责任提出一点浅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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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6):19-26
恶意串通之规定系我国民法的独特创举,从私法史上看,恶意串通之规定系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结果,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然恶意串通概念用语模糊,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现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恶意代理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等存在竞合。理论上恶意串通规定无法替代传统民法的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实务中恶意串通规则有被滥用的倾向。《民法通则》恶意串通之规定尚有补救无通谋虚伪规则之弊,然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已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情形下,恶意串通规则已然被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完全替代,第一百五十四条继续保留恶意串通之规定解释上应回归立法初衷,仅限于规制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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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4):39-44
分析司法裁判,恶意串通行为被广泛适用,但在主观“恶意”的裁判上存在问题.认定恶意串通行为人的“恶意”,应坚持意思主义,即当事人明知其恶意串通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具有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受故意的限制,行为人过失的串通不具有“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最后,恶意串通行为的“恶意”非以获利为必要. 相似文献
100.
荆平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5):110-111
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且在反垄断法上界定企业合并向来比较困难。对于企业合并是否应该受反垄断法规制,标准也比较多。而非横向合并又是企业合并中较难评定的一种。文章选择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来衡量企业非横向合并的效果等,而非具体的评判标准。其意义在于,评判企业非横向合并所达到的市场效果是否有益于消费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