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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胡巧绒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1):103-106
司法机关适用分案起诉制度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司法解释没有对不当分案起诉的程序救济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必要明确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都不应直接作为并案起诉的理由。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不当分案起诉具有审查和决定程序的权力;被告人在获得程序告知的基础上,对不当分案审理享有申请救济的权利。被告人在审前作出的程序选择具有一定的诉讼效力。 相似文献
72.
在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民法上规定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规定极其含糊,既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又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效性与立法初衷相悖.目前来看,是一项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规定.因此,本文详细探讨了民法上恶意串通的研究进展,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3.
房屋租赁过程中,房客欠三月房租未缴,房东讨要时发现房客已经去世。4月25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及时化解了原告刘强与被告李安之间的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刘强撤诉结案。 相似文献
74.
徐斌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4(5)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的创新之举,该制度在刚推出时引发了学界和舆论的争议.笔者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非议的原因.在肯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同时,认为实践中该制度的伦理色彩过于浓重,应重塑其价值,即主要体现为实用性、观察性、有限性.最后,通过评析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阐述制度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75.
《政法学刊》2017,(6):19-26
恶意串通之规定系我国民法的独特创举,从私法史上看,恶意串通之规定系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结果,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然恶意串通概念用语模糊,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现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恶意代理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等存在竞合。理论上恶意串通规定无法替代传统民法的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实务中恶意串通规则有被滥用的倾向。《民法通则》恶意串通之规定尚有补救无通谋虚伪规则之弊,然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已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情形下,恶意串通规则已然被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完全替代,第一百五十四条继续保留恶意串通之规定解释上应回归立法初衷,仅限于规制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76.
【要点提示】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查明原审诉讼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77.
78.
检察机关能动地运用检察权,可以适应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更好地解决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能动检察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基本目的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和能动检察有着相当的契合.目的刑论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基础之一.总结司法实践,可以从适用条件和附加条件两方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加以构建.为了防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有必要从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角度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加以制约. 相似文献
79.
正今年1月的一天,罗先生受邀到何先生家吃饭。饭后,罗先生不慎将价值5500元的手机遗忘在何先生家,何先生收起来后又发生丢失。罗先生向何先生索赔手机时,遭到拒绝,便将其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80.
朱卿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2):137-149
20世纪20年代,起诉便宜主义逐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也很快被民国立法者所接受。在民国刑事诉讼法上,微罪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这项制度于1928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得到确立,此后历经多次修改,在检察官作出微罪不起诉处分的考量因素和具体程序等方面得到了完善,但其适用范围则一直比较有限。在实践层面,微罪不起诉在民国时期的适用率始终偏低,因此很难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