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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袁义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近年来,大规模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对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救济却不尽如人意.大规模侵权行为本身固有的属性,比如受害人的多数性和不确定性、侵权人的不确定性和实体法律规定的缺失等是受害人救济中的主要障碍.在对受害人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对于改善目前受害人救济的困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42.
王鹏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2):97-101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可以说是争议很大。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的本质,正确认识它,可以说是刑法学展开的基石。我国的犯罪本质特征应是刑事违法性,且这里所强调的刑事违法性,不仅是形式层面的法律规范,同时还应包含有实质层面的内容———社会危害性。规范形式与危害内容不可分割,并有机统一于刑事违法性当中。 相似文献
143.
<正>诞生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国消费者贡献了自我保护的制度利器,使昔日"沉默的羔羊"找到了"上帝"的感觉。然而随着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昔日消法已体现出愈来愈多的不适应性。2013年4月,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次会议初审,这意味着长达20年未曾修改的消法,站到了再次出发的新起跑线上。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次会议初审,施行近二十年的消法迎来了首次修改的清晰前景。此次修法的鲜明特点,乃是进一步充实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者义务。其中,引入"后悔权"机制,提高惩罚性赔偿力度等备受社会关注。然而这些新的制度设计,也是此次修法的争议焦点所在,其背后所隐藏的利益博弈和观念中突,需要立法者郑重抉择。 相似文献
144.
一桩看似寻常的官司,一场历时十年的诉讼,一个不可思议的判决——4月7日,在20年前被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定为"世界无烟日"(后来改为每年的5月31日)。在今年的"世界无烟日"到 相似文献
145.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已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惩罚性赔偿。本文分别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以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146.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但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中却有着基本不同的轨迹.本文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认为在我国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典中,非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在个别侵权类型中可以有限度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47.
为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人的惩戒力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专门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并对行为人施以高出权利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旨在惩戒该行为人,使其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力,以遏制该类行为的再发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的是,惩罚性赔偿具有公法属性和制裁功能,与私法自治、合理补偿等传统私法理念有一定的冲突之处,因此,我国《专利法》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与相关责任形式的协调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以避免权力滥用之嫌。 相似文献
148.
张国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4):14-16
罪犯教育工作在我国罪犯改造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但是,关于“罪犯教育”是否具有“惩罚性”,一直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教育改造对于罪犯而言,具有“强制性、痛苦性和不可选择性”,是教育改造具有“惩罚性”的表现。而惩罚从其本质意义上讲,具有报应和威慑的价值取向,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善质性,目的不是为了让罪犯产生痛苦,而是使其发生改变,得到矫正,融入社会。 相似文献
149.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在英美法系十分流行和成熟的制度,引入我国的历史却非常短暂.作为新制度,其在我国大陆的推进必然遭遇许多问题.本文就立足于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运行现状,检视其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0.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