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867篇 |
免费 | 1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4篇 |
世界政治 | 57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篇 |
法律 | 521篇 |
中国共产党 | 29篇 |
中国政治 | 97篇 |
政治理论 | 17篇 |
综合类 | 15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9篇 |
2023年 | 28篇 |
2022年 | 47篇 |
2021年 | 42篇 |
2020年 | 34篇 |
2019年 | 23篇 |
2018年 | 4篇 |
2017年 | 10篇 |
2016年 | 14篇 |
2015年 | 36篇 |
2014年 | 62篇 |
2013年 | 73篇 |
2012年 | 67篇 |
2011年 | 68篇 |
2010年 | 57篇 |
2009年 | 61篇 |
2008年 | 51篇 |
2007年 | 34篇 |
2006年 | 23篇 |
2005年 | 24篇 |
2004年 | 34篇 |
2003年 | 22篇 |
2002年 | 24篇 |
2001年 | 18篇 |
2000年 | 9篇 |
1996年 | 1篇 |
1990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1982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87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41.
新《公司法》创立的股东失权制度旨在维系公司资本真实,督促认缴股东按时出资。虽有诸多亮点,但基于相关者利益影响分析和行动者反应测试,该制度面临规范与实施两个维度八项主要问题:对于失权股东、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而言,临界失权可能导致股东同时丧失控制权能、按比例补缴必然冲击公司股权结构、失权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明、公司债权人利益也被一定程度忽略;预判制度实施后的市场主体反应,存在规则屏蔽规则、规则架空规则、规则悬浮空置、规则目的落空等具体风险。究其根源,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是等比例失权,其消解了制度的惩罚性。合同解除之民法逻辑,与股权及公司等商事关系的不适配由此暴露出来。通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股东欠资的多种应对路径并引导公司自治方向,辅以董事勤勉忠实义务压实董事责任,可一定程度缓解上述困境。 相似文献
242.
243.
前言随着二十世纪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相继问世,在微电子、计算机、通信、数据库、信息处理等高新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互联网络已经向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政治等各方面发展,成为建立在技术基础上的人类思想和行为活动的延伸.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强劲,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开办了电子商场,部分商品可以实现网上购买. 相似文献
244.
是否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在学术界争论不休,我国的立法理论上把知识产权归属于民法,但是其却日益呈现与民法基本价值相背离的情况,原因在于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一种制度合理与否的判断往往要借助成本——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本文借用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经济分析,以辨析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45.
新近发生的奶粉事件暴露食品安全软肋,违法成本和监管流程成舆论焦点。
相比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将更有效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相似文献
246.
巩固发展中国地震保险制度的途径与对策蒋恂,曹骑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是个多地震国家。全国80%的国土位于Ⅵ度或Ⅵ度以上烈度区;40%的国土和50%的大中城市位于Ⅶ度或见度以上高烈度区。历史上,除浙江省外,其余各省(区)均遭受过6级以上... 相似文献
247.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4)
关于法字,历来有很多解释,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人们传统观念所认为的法的工具论思想并没有很大变化.违法之人应当被“法办”这样的表述依然为人们所熟知。法的惩罚性功能依然是被强调的。由于“文革”对社会的巨大冲击,人们意识到了“无法无天”的恐怖,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也日渐为社会所渴盼,关于法含义的认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相似文献
248.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构建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靓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7(5)
目前环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对公共环境和他人的财产权利或环境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于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方式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往往都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应坚持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充方式,从而达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对于理性选择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来彰显法律的公正. 相似文献
249.
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民事责任填补性的原则,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人们认为其适用范围模糊不清,难以把握。本文试图说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在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侵权行为法中,惩罚性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应有之义;侵权行为法不能仅仅是填补损害的最优机制,不应完全屈服于效率目的,在某些方面应当强调它的预防和威慑功能,以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等权利。为达到这一目的,针对某些侵害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必要且正当的。 相似文献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