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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冲突而饱受争议,这些冲突的存在表明我们还未能把握该制度的根本性质,因而不能很好地解释冲突产生的原因。从公私法划分、民法基本理论以及法律部门归属的三个方面予以分析,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属性,通过与民法制度的层层剥离,发现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存在着天然的契合,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并最终得出结论:惩罚性赔偿应当归属于经济法范畴。 相似文献
72.
73.
74.
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不顾18个成员国的反对,宣布自6月6日起开始向中国光伏电池和关键部件征收11.8%的临时惩罚性关税。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9月发起的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自此进入初裁阶段。中欧双方在光伏产品贸易的摩擦也进入全新角力阶段。 相似文献
75.
肖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181-192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悠久,在英美法系国家应用比较广泛,在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受重视,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上有逐步扩大适用的趋势。但仍存在适用范围较窄、标准不明确等问题。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诚信原则。《合同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应体现民法变化,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在合同领域由于违反诚信原则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合同纠纷处理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刑罚过度介入合同领域,建立诚信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起到更好的作用,也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相似文献
76.
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产业转型背景下自主的制度选择,然而该制度最终能否在我国实现社会福利最优的实施效果,有赖于决策者基于我国产业现阶段累积创新发展的特征与需求,设立抑制专利投机的惩罚性赔偿金分割制度、审慎划定故意侵权边界、明晰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合理因素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该制度的实施成本,使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产业战略利益相适应。 相似文献
77.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3)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在立法实践层面达成基本共识,但其理论发展仍然面临深刻的解释困境;一方面与传统民法的同质补偿、损害填补原则相冲突;另一方面,制度实施中一直遭受私人执法的误读,存在着正当性质疑。惩罚性赔偿因袭英美法实用主义的演化路径,难以在公私法划分的法律理论中获得完整、自洽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不应当囿于狭隘的部门法划分,必须深入至社会实践层面考察,并循此规律进行制度设计和立法扩展。 相似文献
78.
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作用的关键.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功用、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79.
曹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131-133
日本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原子能立法体系,因此才能在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较为从容地应对核损害赔偿问题.中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起也开始发展和利用核能,与快速发展的核能事业不相符的是,我国关于核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如何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是未来我国核能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比较研究外国立法的基础之上来修正我国的立法. 相似文献
80.
和丽军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5):124-133
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及后果严重性的加剧促使我国治理食品侵权行为的情势甚为急迫,这也促使我国立法机关不断调高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希望借此能全面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以阻止食品侵权行为的不断扩大。欲使我国于特定领域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发挥作用,就不仅得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判定,更得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的依据为基础,制定出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重要标准并将之纳为裁判者裁定案件时重点权衡考量的依据,同时,也需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的可能。如此,裁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案件时才能有明确的标准可遵循,其在适度限制内作出的裁判才会统一且合法妥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