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016篇
  免费   16篇
  国内免费   1篇
各国政治   8篇
工人农民   9篇
世界政治   31篇
外交国际关系   5篇
法律   453篇
中国共产党   114篇
中国政治   180篇
政治理论   44篇
综合类   189篇
  2024年   4篇
  2023年   11篇
  2022年   13篇
  2021年   15篇
  2020年   13篇
  2019年   10篇
  2018年   5篇
  2017年   5篇
  2016年   19篇
  2015年   34篇
  2014年   72篇
  2013年   55篇
  2012年   90篇
  2011年   78篇
  2010年   79篇
  2009年   79篇
  2008年   77篇
  2007年   62篇
  2006年   53篇
  2005年   41篇
  2004年   51篇
  2003年   37篇
  2002年   45篇
  2001年   42篇
  2000年   25篇
  1999年   6篇
  1998年   5篇
  1994年   1篇
  1993年   1篇
  1988年   1篇
  1986年   1篇
  1984年   1篇
  1982年   1篇
  198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3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81.
社会上假文凭泛滥,官场的假文凭现象屡有曝光,除了官员选拔时学历把关不严,与事后的追究惩罚机制确实有关。那么,国外的官员有没有以权谋私,套取高学历现象?遇到学历腐败事件,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怎样?了解这些,对我们整治权力学历,维护政府公信力,不无启迪。  相似文献   
182.
杨绍华  易赛键 《求是》2012,(8):33-36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于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司法  相似文献   
183.
"诱惑性行政调查"是行政法学为描述"钓鱼执法"类行为而构造出的一个符合基础术语特征的概念。诱惑性行政调查作为最有可能被滥用的行政活动之一,理应对其加以防御。但诱惑性行政调查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弥补常规调查手段的不足,故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综合衡量之,在一定限度内使用这种调查手段应当被"允许与认同"。并且诱惑性行政调查与诱惑侦查在法律原理上是相通的,借鉴有代表性的美日两国的诱惑侦查理论,对于认识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大有裨益。可以说,美日两国的诱惑性侦查之合法性判定基准都糅合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应该先以"主观标准"审查被调查人的主观意图,再以"客观标准"审查执法人员的行为限度的方法来框定我国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进而,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范围应该限于常规行政调查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标并且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类型也仅限于"机会提供型"。  相似文献   
184.
国际范儿     
《法律与生活》2020,(10):60-60
正式废除鞭刑,沙特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据《环球时报》驻埃及特派记者报道,沙特阿拉伯最高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宣布,该国已正式废除鞭刑,改为其他惩罚手段。此举标志着,在沙特阿拉伯实行多年的鞭刑从此消失。废除鞭刑,也被认为是沙特阿拉伯司法改革进程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185.
186.
家庭法与家庭生活存在一定的意义分野,家庭生活的亲密性和伦理性决定了家庭法介入家庭关系存在一定的界限,法律应当为家庭的自我管理保留足够的空间。基于家庭法和家庭生活的互动关系,家庭法对家庭关系的介入应当采用"目的性弃权模式",使国家有针对性地对公民的家庭生活进行法律层面的干预。当家庭关系陷入危机甚至破裂,或者影响到第三人,或者违反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等底线道德时,家庭生活的亲密环境就让位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分的需求,家庭法方可有的放矢地介入。家庭法介入家庭关系的界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制度提供了理论渊源,婚姻家庭编应当以之为指引,促进自身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并在处理与其他各编关系时保持坚守与张力,以共同推动《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提供坚实的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187.
188.
189.
190.
谢徽  陈亮  张强 《重庆行政》2015,(4):69-71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照搬过来的制度。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模糊、界限难以把握等问题,主张取消该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是否保留,取决于是否有其他强制措施可以取代它,有则可以取消,反之则不可。[2]新刑诉法不仅没有取消该制度,反而增加了该制度的条款,明确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这表明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其生命力,体现了新刑诉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要求。针对其适用条件,现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