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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律师制度是一项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律师制度是在一国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最早的律师制度产生于西方古罗马奴隶制时期,近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发展完善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产物。 我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经过数千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著称于世。然而,我国古代并没有产生律师制度,这是由于我国古代是一个农业社会,手工业、商业不发达,在政治上又是专制的集权统治,不存在产生职业律师的各种条件。律师制度传入中国,是自19世纪中后期西方帝国主义的侵入,伴随着我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这一在西方已有悠久历史的法律现象才出现在中国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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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和中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 ,当前都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文首先介绍和简评老挝土地法律制度 ,在比较中国和老挝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异同中探讨老挝土地立法的成功与不足 ,并针对两国土地立法面临的共同问题提出完善老挝和中国土地立法的设想 相似文献
34.
试论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追偿制度,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致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为此,本文拟就行政追偿的适用条件、主体、追偿标准、追偿时效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5.
开门立法遏止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与价值就在于平衡市场主体与政府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大约从两年前开始,针对部门和待业利益不适当影响立法的问题,有关批评日益多了起来,从专家学者到平民百姓,很多人都开始抱怨这种现象。但问题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行业和部门利益并非完全不能影响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这种影响是必须的,有益的。实际上,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立法本来不该怕利益集团的呼吁,相反,没有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博弈,立法才会显得孤单,支委会导致盲目。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这个方面当有天然的责任和敏感。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代表们完全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将不适当的部门和行业利益排斥在法律草案之外。本期我们推出四篇文章,系统描述和阐述了部门和和行业利益对中国立法的不良影响,希望藉此引起各界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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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性造船合同下的所有权安排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顺应国际潮流,主张将造船合同归类为买卖合同,而非归类于承揽合同,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私法理论和英国法院的典型案例,对买卖性造船合同下的三种所有权安排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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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特殊的法律地位及主权归属,进一步证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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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随着市场交易的扩大 ,尤其是我国业已加入WTO ,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善、健全 ,但在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 ,对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权处分与《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 ,法律规制尚待完善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界定与协调二者之关系 ,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制 ,以便具体操作的便捷性 ,从而起到其保护之作用。文章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分别立法规定着手 ,以二者之间矛盾与冲突为切入点 ,逐层分析产生二者之冲突的原因 ,最终提出解决二者冲突之方案 ,从而达到协调之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