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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无论是在初期的摸排,还是后期的调查取证都要比办理普通刑事案件难度大,物建一至二名专案特情是成功打击黑恶势力的关键。专案特情的使用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某些时候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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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楼大法庭,重庆“打黑第一案”——杨天庆涉黑团伙案公开开庭审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审判阶段的序幕由此拉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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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黑行动中,执法机关处理与媒体关系的经验有适度公开执法信息体现执法公正文明;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办案人员擅自发布信息,尊重执法规律;及时回应媒体质疑满足人民知情权。打黑行动中人民法院处理与媒体关系的经验有通过分区就座等措施保障旁听权;通过庭外声音直播扩大公开的范围;独创审后答疑制度接受人民监督,值得在全国推广。重庆打黑行动中政法机关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应当限制证据内容和证人信息的公开、在司法公开中保护被告人的隐私、通过抽签排序方式获取旁听资格、直播民众特别关注的案件的庭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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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聪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2):7-10
围绕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重庆的新要求,重庆市启动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了丰硕成果,得到了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重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宝贵经验在于:政府加强内部治理,练好治理内功,引导警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人为本,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扩大人民的福祉;构建了公民参与的"平台",建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构建专业化的"打黑除恶"队伍,注重效率、效果与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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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既是公安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也是确保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重大措施."恶势力"不是法定罪名,而是一个犯罪学概念,必须按照现行刑法分解处理的原则,准确界定相关罪名,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打击;认定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结合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正确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充分体现"打早打小"的立法精神;推动"打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开展,必须统一执法思想,把握办案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加大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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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飞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3,(1):71-82
恶势力组织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上升为法律概念,有必要对其展开解释论研究。“恶势力”概念命名承载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特有的社会本质。常态化治理转向下,应严格限定恶势力组织的存在形态,将犯罪组织限缩为犯罪集团。认定恶势力组织时不再强调罪行特征,转而侧重组织体范式,须激活“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价值判断机能。新增设的“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之行政罚则,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行为作差异化理解。新法对恶势力组织的裁判规范供给存在不足,可以通过类型思维来辅助建构体系化程度更高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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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7月开始,浙江省衢州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 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衢州市公安局的主要做法是:坚持从本地治安现状出发,强势推动打黑除恶斗争;坚持从黑恶犯罪的特点出发,建立具有强大威慑力的工作体系;坚持从内外并举的原则出发,强化打黑除恶的保障措施;坚持从持续打击的目标出发,探索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