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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的问题还存争议,但是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已为社会所公认.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沿革出发,对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进行分析,以期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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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频发重特大火宅事故,如央视大火、上海特大火灾事故等,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连接公安消防机构与社会单位之间的一个中介服务组织,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对其违法出具虚假文件,情节严重以及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作出责令停止执业的处罚,但由于该行政处罚存在易与相关概念混淆、部分法律术语界定不明、程序不清、执行困难等问题,本文将运用相关法理,结合司法实践予以重点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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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预审权在澳门刑事诉讼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定位较为模糊,权力范围过宽,与其他权力交叉冲突,运行不够通畅,效率不够高,缺乏监督,滥用的风险较大等诸多不足,客观上需要进行改革。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和司法现状,结合其他国家和内地的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应在遵循诉讼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坚持权力的有限性和分工负责原则,坚持诉讼效率和循序渐进原则,明确限定法官预审权的范围及效力,优化法官预审权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以实现法官预审权定位和功能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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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现代行政职能和任务的日益深入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作为国家赔偿核心的行政赔偿范围日益具体和细化,并逐步扩大。我国《国家赔偿法》虽对行政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赔偿范围仍然较小。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等行为,《国家赔偿法》皆未有系统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看,行政不作为作为最严重的行政侵权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因此国家赔偿法将行政不作为明确纳入赔偿范围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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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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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但房地产开发企业误导、欺诈、违约等行为层出不穷,投诉与诉讼数量众多,但因《消法》未将商品房列入其调整范围,使消费者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立法背景、商品房的特殊性及公平性等是《消法》未将商品房列入调整范围的主要原因。但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所调整的法律主体的性质上以及从商品房的属性上来看,应把商品房列入消法调整范围,才能有更加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