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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范小军 《法制与社会》2013,(16):252-253
对体质特异人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由于行为手段恶劣性质和伤害结果严重程度之间往往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害人自身具有的特异体质导致伤害后果超出被告人的主观犯意,导致在认定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从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方面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关键点出发,分析该类案件被告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42.
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海运领域与国际海运连接相对紧密,为了保证海运过程中能够有效约束国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国际海运普遍采用了《海牙规则》作为国际海运准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对于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非常重视,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该规定给予了国际海运承运国诸多的权利,值得各个海运国家遵守。考虑到我国快速增长的海运经济,我们必须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才能保证在国际海运中获得合理的利益,保证我国合法的权益。所以,我国应积极开展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保证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国海运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3.
黄亚男 《法制与社会》2013,(10):245-246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普遍关注的焦点。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其归责原则适用上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和适用既弥补了环境领域的不足,也更有利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44.
宋晋勇  王芳 《法制与社会》2013,(35):269-270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发展,现已生效的国际航运公约远远落后于时代,无法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出现的法律关系,新的公约呼之欲出。《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正是顺应了这种需要,毋庸置疑这是国际航运界的一项重大事件,一旦生效将带来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革命。本人通过同在国际海运领域已经生效的三大公约进行比较,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对于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的变化,并对我国《海商法》的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45.
李璐 《法制与社会》2012,(16):295-296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关于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应采综合说的主张,通过过错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的体现和原因力对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密切程度的反映,把过错和原因力结合起来对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进行考量,比较过错和原因力,以过错比较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为相对的调整因素.  相似文献   
46.
近年来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的巨大挑战。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了1997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众多弊端,为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入手,分析评价了我国学术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几种观点,并比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47.
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48.
张玉璟 《法制与社会》2013,(34):193-194
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医疗纠纷的大幅度上升,我国的医疗纠纷也呈逐年递增之势.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众生命健康质量的升级和卫生医疗业务的提高.医疗过错是组成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重要元素.在医疗过错中,基于故意引起的伤害在法律上和理论上尚无争辩,只有医疗过失成为行为人可否担负医疗侵害理赔责任的关键所在.基于此,文章主要以医疗过失为主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49.
丁春艳 《清华法学》2012,6(2):31-50
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遭受精神病学意义上的伤害即为精神创伤。精神创伤赔偿旨在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健康权,因此有别于现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之概念。直到晚近,精神创伤的可赔偿性方才获得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的认可与重视。尽管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诸多精神创伤案件,但是我国学界对精神创伤赔偿问题的研究甚少。本文则通过考察精神创伤赔偿的基本概念,结合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法域的相关理论与实务,探讨在我国现行法下如何建构精神创伤赔偿理论,以期为实务界审理日益增加的精神创伤案件提供学理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50.
拉奎拉"地震误报事件"尚未审判完结,但其"余震"已经波及到了刑法学界。过失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例外,德日刑法都明确规定了没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不处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过失犯可罚性的谦抑原则过去大多集中在故意与过失的界限研究问题,也就是过失的消极内容。但是随着当代交通、医疗、食品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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