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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在委员会犯罪中,投票时共同行为的决意和共同行为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董事的保证人地位可以解释为共同的过失实行行为。只要是投下同意票的行为人,其总数达到了达成决议的最低门槛,就可视最终决议是其合力形成,与行动实行以及最终侵害结果形成整体上的因果关系。委员会犯罪应当在共同正犯的范畴内解决。 相似文献
892.
从动机上看,酒后驾车、街头飙车等行为的当事人是能够事先预料相应风险的,因此多少存在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心理。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和一般交通事故确有不同,处理起来也应该加以区分。比如,酒后连环撞车,第一下撞击可以理解为过失,那么接下来第二下、第三下撞击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逃逸?整个过程都应该好好分解“故意”和“过失”,体现在处罚上应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893.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存在共同过失的提法,同样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只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道路交通司法解释中第五条将共同过失犯罪明确,引起学界较多争论。我国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是有必要的,也是逐渐的在突破立法。但是我们应该怎么对待过失共同犯罪行为的入罪,不能将所有的"共同"过失行为都定为共同犯罪。应该明确共同过失犯罪的类型——共同过失正犯。 相似文献
894.
李向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2):65-67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出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895.
896.
聂婷婷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6):37-39
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关于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的理论。目前大陆法系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学说主要有行为构成要件说、违法类型说、违法有责类型说等多种学说,不过这些学说均有一定的缺陷。故意和过失应当既属于构成要件的要素,也属于有责性的要素,它们本质上仍然属于责任的范畴。 相似文献
897.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囚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既包括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也包括交通肇事中同罪数罚的情况,客观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其罪过形式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前提下,过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要罪过形式,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故意亦属此情形下的罪过形式之一,至于定罪问题,主要涉及罪名的确定与犯罪的定性。 相似文献
898.
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是作为义务问题。过失作为能转化为故意不作为犯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对本来还构成的遗弃罪或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一并作了刑罚评价。不能简单认为,纯正不作为犯就是行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就是结果犯。消极安乐死因不具有作为义务而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放弃职守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899.
汝国亚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6):35-37
玩忽职守罪中存在因果关系。对其的认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中断理论来加以判断。而监督过失理论对监督者疏于监督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并非仅从危害结果着眼,还由此向前寻找引发危害结果的原因。其比中断理论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处理社会矛盾的需要,更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900.
在频繁的灾难事故面前,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才能获得赔偿,那么就会导致受害人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合理的救济。正是这种现实的需要催生了危险责任制度的诞生。危险责任的出现为现代侵权行为法带来了新的生机,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领域。危险责任制度的建立,直接影响着侵权行为归责理论的变迁。危险责任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接受,成为现代侵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目前我国有关危险责任的理论研究尚显薄弱,相关的立法规定也不够完善,这些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与混淆。因此对危险责任制度进行研究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