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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将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人们将更多地关注海洋环境与海上安全航行.船舶碰撞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损害与赔偿的法律关系.海洋航行的特殊风险及海上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碰撞法中存在一系列有别于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碰撞的责任方,首先需要对碰撞行为的构成及其过失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922.
923.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故意伤害交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是由于其它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为了追求一个结果的发生而放任另一个结果的发生,这种损害结果仍然没有超出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924.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相似文献
925.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1):58-73
风险社会刑事政策与刑法基本原则间的博弈,使得监督过失既需适用也需限制成为共识。我国形成了从范围上限制监督过失的路径,但是对这一范围存有争议,进而影响了监督过失的正确适用和有效限制。德国主要将监督过失置于不真正不作为的框架下来理解,而日本则主要将监督过失作为过失论的一部分来判断,二者只注意到了监督过失的一个侧面。应当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和特殊过失的罪过形式两个方面为突破口,构建起不作为违法类型到过失犯主观罪过的判断方法。质言之,在该当性层面判断保证人地位、违法性层面判断作为义务违反、有责性层面采用修正的旧过失论判断主观罪过。如此方能实现监督过失责任的正确适用和有效限制。 相似文献
926.
未成年受害人具有事理辨别能力即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且仅当其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认定其为有过失.监护人的过失不应当视为未成年人的过失与加害人过失进行抵扣,否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与监护制度意旨相悖.监护人违反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其与加害人构成分别侵权,责任在双方之间的分配根据因果关系的不同使其承担连带责... 相似文献
927.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却以自己为承运人与委托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自己代理。但鉴于本案货物运输为运费到付,并未加重委托人的负担,且货物实际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代理的方式完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该行为仍可认定为有效,委托人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928.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法律处理中面临着许多的问题。认定医方有无过失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而处理法律纠纷时应该采用何种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现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就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文简称《消法》)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可以考虑。本文主要就如何认定医方有无过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能够适用于医疗纠纷处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929.
从动机上看,酒后驾车、街头飙车等行为的当事人是能够事先预料相应风险的,因此多少存在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心理。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和一般交通事故确有不同,处理起来也应该加以区分。比如,酒后连环撞车,第一下撞击可以理解为过失,那么接下来第二下、第三下撞击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逃逸?整个过程都应该好好分解“故意”和“过失”,体现在处罚上应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930.
李向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2):65-67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出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