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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王炳宽 《法制与社会》2012,(29):274-275
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被监督人由于过失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本文探讨的监督过失包括管理过失.监督过失是导致各种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控制各种事故频发态势,必须注意解决监督过失问题.本文探讨的监督过失的主要问题包括基本理论和对策两大部分.  相似文献   
952.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明确侵权责任,制裁侵权人与预防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不区分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即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只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笼统的概括,不区分侵权人主观上到底是故意与过失,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不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性,更不能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预防与制裁侵权行为的功能.  相似文献   
953.
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在外贸与国际航运产业之间配置利益的关键制度。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历史演进规律表明,随着海上特殊风险的降低和外贸、航运产业利益的博弈平衡,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以完全过失责任为核心、加重承运人举证责任、重视保护外贸产业利益的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必然的趋势。作为外贸利益大国,我国应及早修订《海商法》、签署及加入《鹿特丹规则》并采用该公约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954.
2013年6月28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10周年纪念系列活动拉开序幕。社区矫正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被矫正的对象分别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并且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主要是由司法局及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在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  相似文献   
955.
随着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的兴起,我国刑法学界就"风险社会"的刑法规制问题展开了一些讨论,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我国己经进入"风险社会";由于"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应当扩大处罚范围(如增加过失危险犯等);违法性的根据不是结果无价值,而是  相似文献   
956.
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灾区数量众多房屋坍塌,造成惨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倒塌的房屋当中,涉及建筑物质量问题的,则可能关涉刑法第137条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建筑物设计施工、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之时通常间隔较长周期,直接关系到追诉期限之起算问题。对于包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内的隔时过失犯,刑法第89条规定的"犯罪之日"应采"结果主义"立场,即以犯罪结果出现之日起算追诉期限。  相似文献   
957.
对行为违法性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一直存有争议。在医疗侵权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违法性”为其构成要件。一方面,行为违法性并不具有与过错相区别的内涵,通常违法即过失;另一方面,医疗侵权行为主要是过失行为,而一些过失行为很难判定是否具有违法性,将行为的违法性作为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不利于正确归责。因此医疗行为违法性不构成医疗侵权的独立要件。  相似文献   
958.
<正>一、摘要2009年消防队员甲驾驶救护车转诊病人至邻市医院,沿路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闯越红灯时,撞击未避让之小客车右侧,致小客车未系安全带之驾驶乙受伤成植物人。甲肇事后,主动向到场警员陈明其为肇事者。案经乙之女代行告诉,经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后起诉甲。刑事法院判决:乙对车祸之发生亦与有过失,斟酌甲过失程度、犯后坦认犯行,态度尚称良好等一切情状。甲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致重伤,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民事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甲与乙应各负1:1之过失责任。被告甲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乙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为7,072,062元。依过失相抵之规定,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应减半为3,536,031元。本文认为:台湾地区之刑事过失定义过于主观,加上从路权关系与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修正,甲有优先行车路权,应属正当行为,似不应受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959.
李钰 《中国审判》2013,(12):88-89
<正>医疗机构向受检者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未对重要指标异常情况作出相应提示和建议,导致受检者丧失进一步检查的时机,受检者后因自身疾病发展死亡。家属为讨说法,将该医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按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受检者死亡的后果与医疗机构的上述过失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疗机构的该过失行为是否侵害了受检者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对这起新类型侵权案件又会给出怎样的结论?  相似文献   
960.
我国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未具体规定被监护人受侵害时,应如何解决加害人与监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一般将监护人的失职看成过错而等同于被监护人的过错,与加害人进行"过失相抵"。这种做法不仅在逻辑上存在问题,而且在实践中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我国,对于何为监护人的失职而具有过错,并无统一标准。故应以生活中的监护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衡量监护人是否失职而有过错,同时,应该反思对被监护人的过失相抵的制度和正当化说明理论,改为以原因力为主要考察因素的"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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