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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37-44
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根本无货或者质量低劣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单据,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使开证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开证行如无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受益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的,目的是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且该伪造行为已经给开证申请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不能援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直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伴随着信用证制度的发展,信用证欺诈与诈骗等违法犯罪问题亦日趋突出,如何正确界定、处理信用证欺诈与诈骗,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立法及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金融管理秩序及信用证制度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为职业打假者合法化呼吁兼与梁慧星研究员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媒体2002年7月后,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老话题,由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仅在消费者协会如上海消协和全国消协内部,而且在法学家间和传媒间同时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个很长时期得不到解决的聚焦,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不应该,保护不保护“知假买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编者按:“在法律的争议与现实的需求之间,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其实决不限于法学家间甚至社会典论对此存在争议,就是在司法界具体到某一个承审此类诉讼案件的法院… 相似文献
16.
王文海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2):97-102
操纵市场损害了市场的公正性,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害。但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明确的,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论,投资者难于获得胜诉,操纵者却能轻易的逃避其应该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将是必然的选择。只要中国证监会确认了操纵市场行为成立,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就有权要求操纵者赔偿损失,并应免除投资者的民事归责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4):17-19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和切身权益等突出问题,以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进。 相似文献
18.
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被公认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判断,只能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但近年来,随着琼民源、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郑百文及银广夏等公司的纷纷落马,为之造假推波助澜的注册会计师也逐一浮出水面。注册会计师如此明目张胆的欺诈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民事侵权责任?本文试做初步探讨。一、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确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 相似文献
19.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目前,中国正在对现行《证券法》进行全面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其中,修改草案增设了有关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填补了现行立法的一个空白,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20.
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影响缔约意思形成的不平等缔约力,除了经济力的不对等,还有信息上的不对等.鉴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护"信息上的弱者"在现代市场经济和信息化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规定说明义务与沉默性诈欺,以是否存在说明义务为标准,对沉默性诈欺进行类型区分,对于存在说明义务情况下的沉默,应缓和诈欺的因果关系要件和故意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