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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正[基本案情]2011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吴姓男子(另案处理)无任何销售烟草资质、无准运证且销售的是假冒香烟的情况下,租用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某平房用于储存、运输、销售假冒香烟。后王某驾驶自己的松花江牌汽车运输假冒香烟给买主并得报酬人民币2万余元。2011年9月23日,天津市烟草专卖稽 相似文献
992.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4)
2015年我国新增再审撤回起诉制度,其范式为"二要件、一后果"。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渠道,具有理论独立性和适用谦抑性,再审撤回起诉应当符合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原理,其适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再审法院在适用"二要件、一后果"范式处理当事人的撤回起诉申请时,在适用范围上,应当限缩允许撤回起诉的正当事由;在诉讼阶段上,应注意不同阶段允许撤回起诉的处置重点;在法律后果上,应注意与民事撤诉的基本原理相契合。 相似文献
993.
马秀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13-16
新闻自由本身是媒体的一种特殊权利,是新闻行业不断发展前进的保障,但任何自由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界限。如果自由的行使超过一定的界限,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构成媒体侵权应依法受到制裁。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矛盾是权利之间和权利与在一定程度上的权力之间的冲突。对新闻侵权予以明确、合理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新闻媒体在自身权利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活动,预防媒体侵权。媒体应当采取避免新闻侵权的方法,同时积极地应对新闻官司。 相似文献
994.
一、山东法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特点2008—2011年,山东各级法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收案4812件,结案4029件,结案率为83.73%。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维持1542件,占38.27%;改判1034件,占25.66%;发回303件,占7.52%;调解634件,占15.74%;裁定终结322件,占7.99%;撤回抗诉189件,占4.69%,当事人撤诉5件,占0.12%。结合其他相关统计数据 相似文献
995.
陈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5):109-117
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996.
正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准确、及时、有效"的刑事抗诉工作要求,找准抗点是关键。笔者对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五年来刑事抗诉工作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促进规范和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一、刑事抗诉工作概况 相似文献
997.
何德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162-169
对迁徙自由的保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我国明文入宪也是必然趋势,又因为社会秩序、社会利益以及公民其他权利的保障也是法治的内涵,故对迁徙自由加以合理限制本即迁徙自由的应然之意。基于对迁徙的“自由层面”与“限制层面”这两者之间紧张关系的考量,将按照阿列克西的基本权限制理论对迁徙自由从“保障——限制——违宪阻却事由”三个层次加以分析,并将在对德国和美国的迁徙自由限制的宪政实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是否属于对迁徙自由限制,最终对户籍制度这一迁徙自限制政策如何改良等问题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998.
自我国《劳动合同法》颁行以来,围绕第39、40条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何为解雇的"正当事由"业已成为个中焦点,其内涵和外延扩一分则太险(劳动保护体系恐堤溃蚁穴),收一分则太死(企业合理需求恐挂一漏万)。事实上,解雇所需的"正当事由"并非一方概念便可厘定,或一纸清单足以罗列的,而应是一套由多个规范相互配合而支撑起来的体系。在我国解雇保护机制中,"正当事由"是实体性要求的关键一环,在立法模式上主要遵循清单范式(包含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但倘若借望通过调整清单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则会让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实践问题面前陷入立法论或法教义学的迷思当中,恐难解时下之困。对于正当解雇事由的优化路径应是进一步拓展清单范式,构建体系范式,充分做好以下工作:提升正面列举的概括性、增强负面排除的充分性、发掘和遵从最佳实践惯例、适当引入程序性审查来替代部分实体性审查,以期达到完善相关机制的效果。此外,立法者在构建正当解雇保护机制时还须立足国情、因地制宜,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解雇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999.
在环境侵权领域,不可抗力是否仍应该免责,立法上和学术上对此分歧较大。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而且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应当免于承担责任。而因为环境侵权有着与传统侵权理论不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说,所以不可抗力作为其免责事由的理论依据是有所欠缺的,不可抗力传统标准无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应将不可抗力排除出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或担保和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补偿,实现不可抗力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1000.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应作为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立法依据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维护社会安宁和善良风俗.本文指出为符合保险法与刑法各自的功能与立法目的,保持犯罪认定的一致性,在维护社会安宁与善良风俗等公益和无辜受益人之保险金请求权等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保险法中关于故意犯罪认定应按刑法认定标准,限缩“故意犯罪”之含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