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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62.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我国药典中已经公开的传统的中药品种提供了新的保护模式 ,它不但对擅自仿制行为、泄密行为、伪造保护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且规定了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在保护期内取得生产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的特许权 ,这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亦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凡未取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 ,未经许可或未履行法定的仿制审批手续 ,擅自生产被保护的中药品种的行为 ,若企业不享有生产该中药品种的合法在先权利 ,则其行为构成侵权 ,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合法在先权利可以成为中药品种保护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相似文献
63.
任先国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4):95-97
表见代理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后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援引,它对维护社会信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4.
65.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是司法实务中一个争论十分大的问题。《担保法》对此未进行明确规定 ,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时起计算。但是 ,这种做法存在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不足。国外实际上一般都是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这时债权人利益虽因先诉抗辩权而不能实现 ,但由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随之中断 ,所以 ,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67.
<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相似文献
68.
默示毁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英美法律制度的典范,在丰富完善《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同时,也因其外来属性引发了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理解上的混乱。理清我国违约责任制度与英美法律中的区别,明确我国《合同法》默示毁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默示毁约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69.
70.
谢鸿飞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6):18-29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