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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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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对于以租抵债合同是否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首先需要厘清以租抵债行为的性质.这种性质的界定,一方面应从司法实践出发,梳理相应的司法裁判观点,另一方面探究这些观点所反映出的理论基础.基于这一性质界定逻辑,分析该行为自身的构造,同时,在分析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质的过程中,基于对该规则适用范围的探究来分析该行为能否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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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产政策收紧、市场饱和,近年来各地涌现出大量烂尾楼,呈现各方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仅有的烂尾楼竞相"瓜分"态势.为减少纷争,破产房企(以下简称债务人)会和各类债权人之间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用于偿债,所以,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及处理成为管理人工作的一大重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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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1)
就"以房抵债"(类型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最高院先后以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说明。在朱俊芳案中,最高院试图肯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但其提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并立又有联系"的解释方案并不契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实际上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停止条件,且作成抵销预约。再者,鉴于该案不存在抵押或质押,最高院亦无需考察《借款协议》中的"以房抵债"约定是否属于流押条款。至于法院应如何处理"以房抵债"条款,是依法释[2015]18号第24条课以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还是直接执行该条款,抑或其他方案,仍有待今后审判实践的积累和法理的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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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借母亲钱签协议"以房抵债"张成,29岁,在一家公司做电话销售,靠着父亲留下,的一点小产业,整天无所事事;刘芳,25岁,出生在河北的一个单亲家庭,是广告公司职员,身材高挑,为人干练。两人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偶然相遇,刘芳被张成的潇洒不羁所吸引,张成也被刘芳的美貌所倾倒,2005年,两人迅速地坠入了爱河,并于恋爱3个月后萌生了结婚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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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 Jian-yuan 《河北法学》2012,30(3)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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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芳案”中,当事人针对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和借款合同两份协议,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某种“以房抵债”的处理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本案存在两个“并存而又联系”的合同关系来解释案涉协议的性质,试图通过现有合同法和债法规则,探索出审理“以房抵债”协议纠纷的新型路径,但在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案涉条款法理构造的解读上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以及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体法律关系,存在广泛的解释空间,应在现有法秩序框架下,结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意图、客观情势及相关民法原理和制度作出更为审慎的判断。就“以房抵债协议”与流押条款的关系,也应通过考察相关约定内容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实际影响后再作综合判断:一方面,需要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同样应该避免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规避流押禁令的变相高利贷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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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通赢煤炭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赢公司)煤站,已经数月经营萧条,完全没有了过去红火的迹象。而临近这个煤站的大秦铁路,作为中国西煤东运的主要通道之一,依然异常繁忙。该煤站的负责人王晔东指着空旷的煤场叹息:背靠大秦铁路,我们公司通过煤炭加工差价,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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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林置业逃税案的涉案事实错综复杂,包括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和未预缴税款等逃避税款行为,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市地税局稽查局认定其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4亿元,其董事长和财务主管也先后被检察机关诉之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以税抵债的决定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承诺,以及汇林置业可否基于对此承诺的信赖而向市地税局提出以税抵债的主张,殊值研究。虽然在相关裁判中市地税局、市政府、区检察院和区法院纷纷指出税收和债务的法律属性不同、不能相互抵销,但对市政府以税抵债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并未展开讨论。需要论证的是地方政府推翻瑕疵行政承诺的行为是否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