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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銮 《共产党员(河北)》2014,(12):1-1
记得,三十五年前,《人民日报》头版头条转载过一篇文章:《分清主流与支流莫把“开头”当“过头”》。说的是辽宁农村广大农民由衷地欢迎尊重生产队自主权,热烈拥护中央的惠民政策,而部分干部却另有一种怀疑、抵触的声音,认为农村改革“过头了”。当时的那篇文章切中时弊,有力地回应了此种“怀疑”“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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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下,我国的立法数量大幅度增加,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活动变得有法可依。随着立法数量的增多,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也不可忽视。本文论述了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内容,并结合立法法对解决法律规范冲突作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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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性法规数量庞大,它们如何与宪法相协调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建设.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的协调机制存在诸多问题,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协调模式就成为必要.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建立协调-审查模式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该模式能充分调动各主体对地方性法规监督的积极性,对保证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的协调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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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其显著特征是“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笔者认为,这三个特征的核心是“可操作”,可以说它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地方立法的经验也好,存在的问题也好,都直接与“可操作”紧密相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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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1):12-21
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宪法与民法及其他法之间是"不抵触"关系。中国立法中"依宪法制定"的表述不仅没有宪法依据,而且存在诸多实践和逻辑上的弊病。宪法的"不抵触"原则,是宪法的本质特征及其功能决定的。宪法作为控权法,是其他法的底线,也是最后的救济法。"不抵触"原则具有对世性、绝对性的特点,并以统一性和多样性、禁止性和开放性保障宪法权威和法治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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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地方立法以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总结能够统领地方立法工作的准则。其中,“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三原则比较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现有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的实际,为大家所普遍认可接受,成为地方立法的圭臬。相较而言,“少而精”这一提法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不再是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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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怀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2):71-76
本文运用类比分析法对我国违宪审查条款进行解析并出结论:“不适当”是“抵触”的上位概念;“决定命令”隐含抽象和具体双重涵义。针对结论之外凸显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的疏忽进行了反思。实体规定上,作者反思了法律违宪和《宪法》第104条的缺陷;程序规定上,作者认为,《立法法》虽纠正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违宪之处但又遗留了新问题。作者建议,一方面对现行法律违宪审查应探索新的方式,另一方面适当地修正《立法法》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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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之后,监察法规如何融入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从适用规则、裁决机制和不相抵触原则三个方面,可以在立法法基本框架下初步构建监察法规的适用体系。监察法规的位阶居于法律、地方性法规之间,不高于行政法规,其异位法冲突采取效力优先规则;地方变通立法不违背效力优先,但不符合监察法规的价值取向;对于新旧冲突,需明确其生效要件和溯及既往情形。监察法规之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冲突应由国家监委裁决,并增设程序性规定;即便监察法规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仍可能面临近位法冲突,其纾解有赖于建立人大裁决、“府-监”协商和联合制定等制度。监察法规的合宪及合法性审查以“相抵触”为判断基准,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应无效并予修改、废止或撤销,抵触标准包括形式和实质双重要素,审查强度需结合具体内容予以类型化区分。本次《立法法》修改为监察法规的实践探索预留了空间,从我国法律秩序结构的稳定性出发,可在有关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中初步明确其冲突解决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时作整体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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