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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周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6):78-90
抵触是我国法律中描述法律规范冲突的重要概念,代表着对法制统一的严重破坏。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语义使用的模糊,对抵触的概念和标准一直未能达成统一、明确的共识。本文通过比较现有法律文本中对抵触概念的不同使用,对法律规范冲突语境下抵触的概念做了明确界定,区分了抵触与不一致、冲突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判定法律规范抵触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72.
《中国法学》2016,(3)
法与法之间的抵触是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然而,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至今还未有定论。《立法法》将纵向法律冲突称作抵触,把横向法律冲突称作不一致,难道纵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不一致、横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抵触?但如果承认抵触就是严重的不一致,那么《立法法》的抵触立论又会倾刻倒塌。这一矛盾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围绕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从立法、司法和学理等方面系统梳理了抵触的各种涵义,探讨了抵触与不一致、抵触与法律冲突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以纵横说、效力说和程度说为基础,通过对《立法法》中不一致的广义理解,首次提出抵触是纵向法规之间的不一致,并且是导致无效的不一致观点,试图化解目前立法、司法与学理之间的不协调。 相似文献
73.
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