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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制博览》2019,(30):113-114
破产清算的目标是追求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保证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在破产债权人权益优于股东资本权益的价值指导之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当股东与债权人出现利益冲突时,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为重要。公司破产时,允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主张抵销其欠缴出资的债务,将会直接影响一般破产债权人的受偿份额,打破债权人受偿利益的平衡,甚至变相鼓励股东利用抵销来逃避其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2.
对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抵销的问题,《民法典》第568条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可以解释出《民法典》实际上否定了时效届满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一方面,罹于时效的主动债权可以抵销不符合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和相关规则,该观点以承认抵销具有溯及力为前提,而承认抵销具有溯及力会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性,损害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另一方面,罹于时效的主动债权可以抵销也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抵销通知必须到达才能生效的规则。因此,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但不妨碍其作为被动债权抵销。  相似文献   
13.
执行抵销,从具体实施适用的角度上看,不仅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抵销应当遵守有关执行异议申请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的审查应当由执行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允许被执行人以自然债权申请执行抵销,而且立法上对于不准抵销的裁定应当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同时,在法定抵销与认可抵销适用条件的把握上,对于法定抵销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于认可抵销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条件下,即使被执行人所申请抵销的标的物与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应当准予抵销。  相似文献   
14.
关于破产抵销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禁止制破产抵销,一种是允许破产抵销。我国采第二种立法例,在民法抵销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破产抵销制度。通过对我国破产抵销制度的特点及其禁止性规定的分析,得出我国破产抵销有别于民法中抵销制度的担保、保障公平的功能、公平的价值取向,以及价值判断原则———企业生存利益优先原则、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15.
抵销抗辩在诉讼中一般都允许合并审理,但是在仲裁程序中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实务中也没有一致的做法,本文尝试对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利弊进行分析,对合并审理的基本理论和可行性进行论述,并就抵销抗辩我国在仲裁实践和立法提出相关意见.  相似文献   
16.
17.
廖军 《法律科学》2004,22(3):57-64
抵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至抵销适状之时的效力,立法采纳溯及既往与否的观点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抵销权的性质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抵销溯及力理论实际上是由法国法确认的自动抵销理论的残留痕迹,也是建立在自中世纪以来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经典著作的错误理解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抵销具有溯及力的立法主义与民法的基本制度有明显的冲突,因此,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将抵销主张的时间与其效力发生的时间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对债权转让中现实之债的抵销问题进行了详实的规定,然未来之债适用该规则进行抵销时则遇到诸多困难。从债权转让的各个当事人的利益博弈中应当树立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中心的立法原则,享有未来之债的债务人应当享有抵销权益。当然,该抵销权行使亦应符合相应条件。  相似文献   
19.
20.
民间借贷中的超额利息抵充本金的问题,存在着不同于现行规范的法律构成。对此,裁判实务中“当然抵充”的立场并不妥当。在同一本金债务的场合,该抵充的法性质为“提前清偿”或“抵销”;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为“抵销”。而对于未来债务,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原则上应禁止超额利息的抵充。就超额利息返还请求与抵充竞合的问题,应以“保护借款人对超额利息的自由利用”为基准,在单一本金场合认定返还请求优先,而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既存本金债权之时,超额利息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本金债权到期时起算;而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的场合,时效则应从“合同终结时”起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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