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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抵销是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形式之一,该制度适用于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其意义有别,故比较法上就此采取了不同的处理。确认破产抵销权实际上使得享有该项权利的债权人获得了相对优先的保护。但其优先保护应当存有限度,如果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则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鉴于抵销可以区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情形,虽然权利人均不得行使抵销权,但理论依据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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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利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2):107-111
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新旧两个版本进行全面细致地比较 ,可以揭示出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另外 ,通则可能会对我国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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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对于银行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在金融业务中发挥着几乎与担保制度相同的重要作用。由于其适用简便快捷,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银行维护自身债权的重要方法。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必须认真把握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做到既不损害客户的权益,又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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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诉讼中的抵销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认为诉讼中的抵销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 ;抵销抗辩并非是本案的诉讼标的 ,不发生诉讼系属的效果 ;存在仲裁协议、管辖协议时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 ;督促程序中应当允许以抵销抗辩为由提出支付令异议 ,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是否允许主张抵销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主张抵销者应当就该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抵销抗辩应后于其他抗辩的审理 ;判决理由中对抵销抗辩的判断应产生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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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1)
就以房抵债(类型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最高院先后以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说明。在朱俊芳案中,最高院试图肯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但其提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并立又有联系的解释方案并不契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实际上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停止条件,且作成抵销预约。再者,鉴于该案不存在抵押或质押,最高院亦无需考察《借款协议》中的以房抵债约定是否属于流押条款。至于法院应如何处理以房抵债条款,是依法释[2015]18号第24条课以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还是直接执行该条款,抑或其他方案,仍有待今后审判实践的积累和法理的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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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鉴《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认为有必要将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分为完全涉他效力事项和限制涉他效力事项两类。所谓完全涉他效力,是指该事项的发生使得连带债务完全消灭,此时,各连带债务人所承担的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因任一连带债务人为消灭债务的行为而归于消灭。所谓限制的涉他效力,多发生在个别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情形.该事项的发生并没有使连带债务完全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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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8条第1项所提出的“扣押后抵销的容许性”问题亟待学理提供理论分析。抵销的担保功能无法反向证成抵销的优先效力,即便是在民法典的实质担保观下,抵销因其固有特征也难以为担保制度所接纳,扣押效力的程序法解读亦不具备独立的理论意义。回归规则背后竞争原则的权衡,公平原则作为抵销之本旨可突破扣押维护的债权平等原则,直指抵销优先效力的渊源,并可延伸至抵销预期的保护,优先条件是具有合理抵销预期。体系视角下扣押后抵销的要件应宽松于债权让与下的抵销,一并核发移转命令时则类推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强制执行立法应吸收民法典对独立型与关联型抵销的区分理念并分设扣押后抵销的要件。前者要求主动债权于扣押前取得,包括发生原因产生于扣押前,对此采取可预见性判断标准为宜,以平衡保护将来债权的抵销期待;虽无须比较债权清偿期先后,但主动债权于履行令期限届满前到期方可主张抵销。关联型抵销要求对立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且均能为合同利益覆盖,不限于同时履行抗辩关系;或形成于同一交易,通过综合考察基础法律关系的联系与整体目的进行公平性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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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货运代理业务发达,而香港法律对于货运代理业务的调整也相对完善.在介绍并分析香港普遍适用的标准货运代理条款的基础上,引用大量英国和香港案例对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业务中所扮演不同角色时的法律地位,以及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分析.另外还就货运代理人的收费、费用抵销以及留置权、运输危险货物和对货运代理人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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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9)朝民初字第23092号二审:(2009)二中民终字第19598号【案情】2003年8月,王彩莲、张鸿、温广仁、汤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恒晟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