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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所谓救助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对他人提供帮助、援助,以使他人能够摆脱所面临的危险、困境,避免遭受人身损害。在现代侵权法中,行为人仅仅对某些人遭受的某些损害危险承担救助义务,不对所有的人在所有情况下遭受的损害危险承担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212.
行政犯具有行政与刑事双重违法性特征,两种违法性之间存在着既依附又独立的关系。行政犯能否构成的判断当然在一定程序上会受制于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解释,但又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法规。一定情况下,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具有自身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213.
确定不能犯的印象理论与重大无知说虽然简单明了,但从理论基础上看存在先天不足;具体危险说从一般人观点虚拟法益的危险性,虽然强调其来自重视法益客观危险的客观未遂理论,但其所认定的法益危险,其实来自一般人的共通意识,如果这个共通意识与现实客观情况不同,就会发生明明不可能损害法益,但具体危险说认定有危险的结论.为此,有必要坚持彻底的客观危险说立场,即就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在事后从客观上进行考察,如果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是未遂,否则是不能犯.从事后观点判断有无危险的具体操作方式是:首先,从所有已知的事实中,找出无法满足既遂构成要件的关键因素.其次,视关键因素是否属行为人无法控制的随机事件.如果是,则关键因素属于防止结果发生的变项,这时必须再决定,该变项是否可能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变项的方式出现,从而损害法益.最后,审视“致果变项”作用的时、空关系,该作用必须发生于原犯罪流程的着手后至最终效果完成前,也必须是原犯罪处所的相同或紧邻地域.如果能肯定其时空关系,则个案中有事后危险,可判断属于相对不能的障碍未遂.  相似文献   
214.
《政府法制》2011,(32):10-10
为什么消极腐败的危险是最根本的危险?第一,消极腐败对脱离群众的影响。党和人民本应是鱼水关系,腐败行为不仅使党群、干群关系变为油水关系,更可能演变为水火关系。第二,消极腐败对能力的影响。腐败或廉洁是属于德方面的内容,它对能力起到一个导向的作用。  相似文献   
215.
直面“四大考验”、化解“四种危险”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以居安思危的强烈忧患意识,提出了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如何经得起“四大考验”、化解“四种危险”,是全党同志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直面“四大考验”、化解“四种危险”应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解决认识问题,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二是解决精神状态问题,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三是解决能力不足问题,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四是正确处理党和人民的关系问题,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自觉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五是解决腐败问题,深入持久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相似文献   
216.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14,(4):118-123
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217.
交通工具的运用不仅给全人类带来了便利,更促进了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然而由此所带来的交通事故危害也是巨大的。本文试比较美国与本国的危险驾驶罪,借由美国的危险驾驶法律法规,找出值得立法借鉴的地方,并提出对我国在规定危险驾驶罪方面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18.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有增无减,无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出现,对于预防严重的交通事故,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新罪名,对于这一犯罪的构成和认定上还有诸多争议。本文从客观方面的"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主观方面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几个方面解读本罪,以期更加准确的理解、掌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219.
陈俊洁 《法制与社会》2011,(28):285-286,288
“醉驾入刑”是针对我国社会公共道路安全现状,并经普遍征求意见后的一项刑事立法举措,对于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顺应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醉酒驾驶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刑法应当能够“防微杜渐,止恶于初”,注重早期介入,以较小的成本避免更大的危害结果发生;醉驾入刑也是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体现。该罪入罪的主客观依据、八罪标准、量刑幅度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衔接,是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内容,理论上也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220.
近几年来,酒驾、超速等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同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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