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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论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关联的法理,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使其在避免刑法从法益侵害向法益侵害危险退让、以价值理性取代目的理性、从“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过渡到“社会国家的社会秩序形塑”上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刑法强调犯罪设定或犯罪认定以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这需要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关联起来,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实践。刑法不可以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或解释为犯罪,这种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342.
“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拟制”以及“独立请求基础”三种规范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条中得到印证。立法者倾向于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独立请求基础的做法容易导出复数诉讼标的。“具体加害人不明”还将引发诉讼标的转化不畅以及“判非所请”等《民法典》实施难题。以“视为”为标识的“因果关系拟制”虽然不存在复数诉讼标的,但有扩大审理范围和诉讼构造复杂化之问题。“因果关系拟制”和“独立请求基础”可能诱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险行为逃逸”。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为基准,“因果关系推定”的诉讼实施更为顺畅,在程序转化方面具有自身优势。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侵权责任编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对于请求内容相同的侵权之诉,法官应在同一诉讼标的内体系化地运用侵权责任规范。 相似文献
343.
可能性理论摒弃了独立的意志因素,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争议是怎样将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阐述到最好的地步。盖然性说和故意危险说这两者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前两者提出的比“认为这可能发生”更高的要求,是否应当替代或补充从独立意志因素角度去理解的涵摄过程。故意危险说无法作为独立或补充性的标准去区分故意与过失,其极端化思想也应当予以否定。故意不同于过失是因为行为人作出决定不去避免符合构成要件的事件发生。如果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法律所否定的风险,却依旧实施行为,那他就作出了这种决定。 相似文献
344.
流量造假犯罪整体呈现出上、中、下游相结合的样态。就上、中游犯罪,可分为技术支持和信息支持两类。针对前者,若提供的支持并非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优先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后者,若通过网络爬虫获取具有公开性的个人信息后提供,入罪不仅需恪守相应技术原理,且需立足于数据维度实现刑法与前置法的协调。就下游犯罪中的抬高身价型造假和诱导消费型造假,宜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就相应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宜以牵连关系的判断为核心,先从纵向、横向和纵横结合层面初步判断,然后结合前后行为的行为举止及法益侵害样态进一步判断。若成立牵连犯,再结合刑事政策与罪刑互动解释规则确定是否以重罪从重处断。 相似文献
345.
在依据危险现实化说判断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查明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何种介入因素,然后以行为时所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损害结果到底归属于渎职行为还是介入因素。在介入因素属于渎职行为的伴随因素或者为渎职行为所诱发时,最终的损害结果仍然应当归属于渎职行为,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二者之间不存在这种伴随或者诱发关系时,则只能将损害结果归属于介入因素,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346.
危险作业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罪名,如何准确认定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J省首例已判决的危险作业案为例,结合全省、全国该类案件面上总体情况,危险作业罪法律适用中主要有三个焦点性争议问题需要加以厘清:一是对“现实危险”的把握,此系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件,可重点结合危险来源的特定性、危险程度的严重性、后果发生的紧迫性等三个方面作出认定;二是对于危化品的界定与规制,需要综合考虑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涉案化学品加以考察,并在司法实践中组合关联证据加以证明;三是对罪名竞合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把握好危险作业罪与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险作业罪与危险驾驶罪、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四组关系,划分罪名边界,依据不同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347.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可能出现鉴定主体不适格、检材来源不合法、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鉴定意见备受质疑,影响办案质效。全面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授权签字人的资质,规范审查检材及鉴定程序,类型化适用鉴定意见,是解决实务中鉴定意见审查存在问题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348.
“同时犯”是关于罪数(竞合)的规定。以犯罪成立条件作为罪数判断标准,“同时犯”前款行为与其他犯罪之间,无论在文理上、类型上,还是事实上,都系数罪关系。“同时犯”规定省略了处置理由,导致数罪与处置规则之间衔接不畅。应确立“先犯罪构成,再犯罪构成关系”的罪数(竞合)规则。数罪并罚的处置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毫无重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部分重合,包括构成要件行为重叠与构成要件法益重叠。从一重罪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完整重合,但有犯罪成立条件部分重合的情形,此时,司法上应当在从一重罪处罚基础上适当从重。能够与帮信罪“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则中以提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罪名,不包括关联犯罪共犯罪名。 相似文献
349.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等),指行为与现实出现的法益实际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上的高度盖然性。达至既遂的未必的危险是一种法律评价,以凭借人类认知能力无法查明法益状况这一“行为时”确定的事实为前提,超出了有利被告原则的射程。未必的危险犯在类型上包括行为时无法查明法益本身事实上是否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是否被有效放弃(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是否保护了更加优越利益(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350.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的“异化”开始显现,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国家社会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信息安全危机。在此背景下,公益诉讼制度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强力保护。但在办理该领域案件时,各地检察机关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认定、财产性损失的界定、消除危险的实际操作等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尚不统一。对此,应通过构建办案联动机制,推动检察一体化履职,加强外部专业协作等方式,逐一突破办案中的法律与实际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