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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李江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4):17-18,22
通常认为犯罪行为的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但有学者提出 ,持有是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 ,也有些学者认为 ,持有是犯罪的不作为形式。从形式逻辑及我国刑法理论以及持有的本质角度分析 ,持有是犯罪的作为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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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也是“严打”整治斗争中重点打击的犯罪。由于司法部门对“户”的理解不一,对“入户”、“在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同,对抢劫过程中“当场”场所的变化的看法相异,导致颇多争议。本文就这些问题联系司法实践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5.
任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1):107-112
公犯是罗马法的重要内容,在罗马社会中,国家对公犯进行公共调查和制裁最初是为了取代私人报复而出现的,后来才演变为对危害国家秩序和安全行为的制裁。公犯的扩张,体现了罗马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加强,也体现了罗马国家集权主义的形成。罗马公犯诉讼及其惩罚的发展也显示了其刑事审判从简单的民众审判走向专业化审判的过程。 相似文献
16.
毛泽东历来非常重视党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读书学习,曾经对此作过多次重要指示。1959年12月10日到1960年2月9日,毛泽东先后在杭州、上海和广州主持有陈伯达、胡绳、邓力群、田家英及林克等参加的读书小组,采取边读边议的方法,逐章逐节地学习讨论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就是最重要的一次读书活动。一1956年党的“八大”之前,我国开始探索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并取得显著成果。1958年5月,党的八届二中全会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 相似文献
17.
刘冰柯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1):25-32
研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不履行这一说明义务,从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上规定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两个方面;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建议在保持本罪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本罪的设置和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8.
企业信用销售的风险与管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企业管理中,信用销售成为企业增加产量,提高利润的有效途径。而企业对信用销售的管理已经不能仅依赖于财务部门就能解决问题。本文从信用销售风险的产生原因到风险的控制管理,通过前期评估、中期控制和后期总结三个阶段详细论述信用销售产生的信用风险、管理理论和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何谓“损害”并无相关的具体规定或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损害”的含义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就质而言,其仅指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就量而言,其仅指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就原因而言,其仅指由行为人基于最初意欲实施的目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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