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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252.
胡杰  任卓冉 《人民论坛》2014,(12):106-108
危险犯将刑法保护前移,扩大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只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诽谤罪,由于法院认定危害结果的实际困难,从解释学上解释为危险犯,这与本来的危险犯的趣旨完全不同;通过虚假事实的散布,公然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如果是虚假的事实,符合公然性情形,就应当认为对名誉已经造成了损害。  相似文献   
253.
结合犯是刑法将数个本来有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规定在另一个条文中,使其结合为另一独立的犯罪;如果刑法的一个条文包含两种犯罪行为,但这两种犯罪行为并没有结合成另一种罪,那就不是结合犯。结合犯是单纯的一罪;而非处断上的一罪。《结合犯再论》一文的观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把凡是包含两种犯罪行为的刑法条文都当成结合犯,并且认为结合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  相似文献   
254.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这一规定,刑法界曾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而这两种主张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作者认为,《刑法》第267 条第2 款的适用范畴仅限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打算用携带的凶器去抢劫而在实行阶段转变了犯意仅为抢夺的情况。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将这一特定情况下的重行为( 预备阶段的抢劫) 吸收轻行为( 实行阶段的抢夺) 的吸收犯处理原则法律化。本文指出了该条款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修改该条款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55.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反映了风险社会下刑罚早期化的趋势,与刑法谦抑性发生一定的冲突。应当肯定修正案对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扩张并非无边无界,为防止其过分扩张需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方面对其施加一定的限缩。  相似文献   
256.
法典化以来中国刑法呈现犯罪化趋势,呈现法定犯比重趋大化和危险犯形式趋多化两种形态。中国法定犯的刑法生成的目的是秩序与安全,刑法生成内容是扩容与增量,表现为设置危险犯和多采空白罪状或叙明罪状以及大一统立法模式,应警觉法定犯的刑法生成过于功利倾向以及可能带来的新的制度风险,适时激活特别刑法立法模式。危险犯形式趋多化表现为涉罪范围扩张、单位危险犯的犯罪种类增加以及抽象危险犯的犯罪种类扩大,应适度拓展故意抽象危险犯的刑法制度供给以及合理配置其法定刑,以充分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257.
本文通过比较中西方传统法律中有关“亲属容隐”、“亲属相犯”的立法状况,比较当代各国刑法中有关亲属之间犯罪的立法体现.探讨我国传统中的亲亲原则对于当代刑法的意义,分析传统儒家伦理作为根植于中国的道德标准对于当今法治完善的意义.  相似文献   
258.
国学大师南怀瑾先生说,人一生有三个基本错误不能犯:一是德薄而位尊,二是智小而谋大,三是力小而任重。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德与位不相适应,思想就会出问题,  相似文献   
259.
敦宁 《河北法学》2021,39(7):41-57
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设置危险犯是实现早期预防的需要。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采取了三种危险犯设置形式,即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其中,抽象危险犯和准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形式有利于实现早期预防效果,但部分犯罪存在法定刑幅度偏高和入罪标准模糊的问题;而具体危险犯的设置则不仅在预防功能上明显滞后,还同时存在罪过形式含混、法定刑配置失衡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完善。首先,应适当降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并将其划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刑罚幅度;其次,将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入罪标准规定为"危及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最后,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具体危险犯,应分别设置对应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前者设置为准抽象危险犯,后者不予设置危险犯。  相似文献   
260.
危险犯的创设是刑法防卫线前置的一种典型现象。危险犯的"危险"应是结果的危险。危险犯在类型属性上隶属于结果犯,在犯罪形态上应为实质的未遂犯、法定的既遂犯。之所以设置这种特殊犯罪类型,是国家刑罚权对尚未发生实际法益侵害情形的事先介入,通过前置性制裁对法益未造成实害但具有紧迫危险的不法行为,以实现对法益的积极、主动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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