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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是支持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但是,社会资金大量向这一行业富积,引起地价上升,房价上涨,商品房空置率过高,使房地产业出现大量泡沫。基于此,要对这一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以消除房地产业的不适当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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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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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我国现行定金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定定金的性质是解约定金,其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这是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定金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和《经济合同法》第14条都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6款和第18条第6款规定,供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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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不断扩张是影响违约责任的范围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重要因素。合同义务的不断扩张,主要是主合同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的增加,在约定义务之外法定义务的增加。合同义务的扩张一方面利于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加大了违约方承担责任的范围,因此应根据合同义务的不同对违约责任作根本违约责任和非根本违约责任之分,把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作为适用归责原则的主要事由,从而确定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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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因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向银行出具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引起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律师作刑事案件有风险、作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作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有风险呢?有.只是责任形式有所不同。有人以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出判决、风险完全有当事人承担,实则不然,如果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把握不当.也会险象环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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