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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随之带来一系列法律适用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和法官对于快递丢失毁损赔偿的法律依据,保价条款的效力,快递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界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对同类事实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本文以搜集到的相关裁判文书为基础,从案例研究方法出发,着重分析和试图解决以上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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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抗战时期,永安是福建省的临时省会,当时,国民政府党政重要部门均迁入永安,为此引起日本侵略者的注意。从1938年6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迁入永安,至1945年12月迁回福州的7年半时间内,日军8次对永安进行轰炸,共有78架次,投弹269枚,造成537人伤亡,1.3万余间房屋损毁,财产损失估计达5980.6万余元。惨绝人寰的轰炸给永安人民带来永抹不去的伤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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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全国首例行为人因故意损毁自然遗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影响甚广,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自然遗迹乃是自然界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天然形成并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研究、艺术观赏及美学等多方面价值的自然客体及其遗迹地,是人类共同的、宝贵的自然财富,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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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5):19-22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而且要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故意损毁文物,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着手实施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未遂形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文物损毁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二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行为人先实施其他文物犯罪行为,后又对相关文物故意损毁的,如果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数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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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的损毁,不单是国家财产和电力企业的损失,而且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影响相关行业的生产发展,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本文就电力设施的特点、损毁的现状及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等方面通过实例来解读《电力法》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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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它具有独特的犯罪构成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该罪本质特征,对一个人实施多种寻衅滋事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做出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