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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领域最有争议的证据规则之一,它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如何细致、清晰地考察西方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经验,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是当前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期选登的文章对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必要性,模式的选择以及多视角推动我国该项规则的建立等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902.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如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那样已经确立,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也并没有将其作为通则.对确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质疑,分析了其存在的非理性,主张对非法证据实行"分离论",通过追究非法取证行为的刑事责任或侵权责任来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903.
CODIS位点在排除亲权中的应用价值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6
目的 对 CODIS位点 (FGA、 vWA、 CSF1PO、 TH01、 TPOX、 D3S1358、 D5S818、 D7S820、 D8S1179、 D13S317、 D16S539、 D18S51和 D21S11共 13个 STR位点 )在 100例排除亲权的亲子鉴定中的应用价值进行研究。方法 采用 Profiler Plus及 Cofiler荧光标记复合扩增系统,通过 310遗传分析仪对上述二个检测体系扩增产物的基因型进行分析。结果 在排除亲权的母亲-孩子-假设父亲三联体组中,所有观察案例其出现的排除指标数都在 3个以上,平均排除指标数为 6.63个;在假设父亲-孩子二联体组中, 94.0%的观察案例其排除指标数均在 3个以上,平均排除指标数为 5.01个。结论 CODIS位点在排除亲权的二联体和三联体组合亲子鉴定中,都符合鉴定应用要求 ;选择多态性较高的位点与增加排除指标存在直接的联系,以 DP、 H、 PE作为衡量 DNA位点应用价值的指标在具体鉴定实践中是可靠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904.
905.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了完成其迅速而有效地解决争端的义务,在DSU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任何规定的情形下,在判例中基本采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也发展了一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标准。遗憾的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实践表明,他们并没有严格遵守其形成的相关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其形成的相关标准也缺乏合理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忽视了实质公平,在WTO审理实践中容易被滥用;例外规定与排除规定之间存在区别的分析多此一举;重要性等级标准缺乏合理性及例外规定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既没有法律依据,其合理性也受到质疑。这必然削弱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因此,对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形成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标准实行必要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06.
余鹏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83-92
《监察法》出台以后,侦查程序和监察程序的分野使得监察调查活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无法顺利进入到刑事诉讼当中,从而产生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对此,《监察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赋予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但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取证程序的规范要求显得过于粗疏,可以尽快转化和吸收刑事审判的程序标准来出台相应的监察证据细则。对于监察证据的排除规则,应当参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第33条第3款的宽泛规定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更为严格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90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考量与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领域关于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效力与可采性问题,随着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兴起与现代国家对法治的孜孜追求,也愈来愈成为刑事司法关注的热点和证据制度的重大命题,这在我国也不例外。最早起源于美国的现代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今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规则和制度。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我国,不论是顺应历史潮流,还是出于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违法取证现象,考量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前提就是要确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及理论基础。面对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价值理论,我国应结合自身的社会与司法实际,通过吸收与借鉴,有创新性的提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及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08.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允许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具有良好品格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应排除未成年人不良品格证据.但也有例外:未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时,可以采纳;未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事实时,可以采纳;未成年被告人证明自己具有良好品格时.控方可以提出证明该未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未成年被告人作为污点证人时,其不良品格证据与未成年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有关。 相似文献
909.
910.
郑若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4):65-74
我国民事诉讼虚假证据数量近年来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在排除主导模式下,具有真实性疑虑的证据排除比例较高,证据定性主要依靠庭审质证与法院调查方式,法院较少对使用虚假证据行为人进行处罚。适用惩罚主导模式能够利用证明责任避免认知局限纵容违法,维护民事诉讼裁判标准的适用统一,实现民刑双重治理手段的有效衔接,促进社会民事诉讼意识的良性调整。在保证当前法院对虚假证据识别与排除力度的基础上,可考虑细化《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使用虚假证据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的侵权责任,适当扩大《刑法》对民事诉讼虚假证据的适用范围,强化民事程序制裁与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虚假证据治理模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