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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马克思剩余价值生产及分配理论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方 《理论导刊》2006,25(3):15-16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生产和分配理论,揭示了工人受剥削的秘密。今天,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剩余价值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马克思剩余价值生产和分配理论,搞清在剩余价值分配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体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效率和再分配的公平,以调动全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相似文献   
992.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设过错推定条款,是落实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国内行政处罚立法趋势的必然延展,也是借鉴域外行政处罚法治文明成果的必然选择。该条款的性质应为行政处罚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而非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对该条款的适用,应在剖析其价值取向和逻辑构造的基础上,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不予处罚、例外规定四个方面对其适用条件和基本要求进行探讨。针对该条款的不足,应从形成统一的行政处罚归责体系、分化行政处罚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强化该条款的可操作性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93.
在涉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认定中,“复制”行为的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从法教义学分析,涉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意涵理解与界定有其独特性。尽管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其却成为认定“复制”行为的普遍遵循。因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司法机关对“接触”的判定多适用推定规则,但应区别于民事案件且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实质性相似”不限于计算机软件的整体比对,相似的比例应否具有刑事追诉门槛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统一“复制”行为司法认定的裁判尺度,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994.
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及使用的多面向使得对《民法典》中的"应当知道"作同一解释难以自洽.在并列关系上使用"知道"与"应当知道",本质上是通过"应当"一词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以作出对主体认知状态的价值评价,从而实现风险分配的初次平衡和再平衡;在风险分配视角下,规范目的之二元性表现为"应当知道"之"应当"所蕴含的道德责难性差异,据...  相似文献   
995.
<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第245条规定了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制度.本文力图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完成对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首先从规范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中国实践需要上分析了为什么要保护占有,其次分析了墓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的体系、规范目的以及构成要件.最后,从程序法的角度,阐述了在程序法上与墓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相对应的占有之诉,在强制执行法中,根据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人有相应的提出异议与干预之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996.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997.
《现代法学》2021,(1):144-155
构建类型化的比例原则审查基准体系,是实现司法能动主义下司法监督功能的现实需要,是克服比例原则的抽象性缺陷以增加司法理性的必然要求。对于行为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进行区分强度的司法审查,已成为发展趋势之一。比例原则在我国得到了日益广泛地适用,但大量案件似乎都只是宽松审查。应根据比例原则的规范内涵与逻辑结构,综合考量受侵害权利的属性与种类、侵害的方式与程度、公共利益的属性与种类、事务的专业性程度等因素,构建比例原则的宽松审查、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三种审查基准类型。比例原则审查基准的类型化不应成为终极追求目标,法官在个案中的合比例性裁量需要限缩,但不应受到过度挤压。  相似文献   
998.
999.
1000.
针对货车司机将运输中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再用次品或废品补足重量,冒充原货物交付收货方的行为的定性,其前阶段调包行为根据运输中的货物的占有归属,可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其后阶段交货行为构成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该两阶段行为按照吸收犯处理。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宜采取整体财产说的立场,在满足一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可以扣减次品价值。如果收购原货物的人与司机有共谋,对调包行为的完成起到一定作用的,收购人与司机成立共同犯罪,即使数名司机彼此之间没有共谋,收购人的涉案数额也应累积计算。验货人员与司机勾结,明知是不合格的次品而予以签收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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