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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黄健 《法制与社会》2011,(25):127-127,129
刑讯逼供,作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禁止,然而,我国现有的针对该犯罪的法律对策效果不大。理论上的不清晰,导致在实践上无章可循。伴随着法治与文明的日益进步,如何有效防范刑讯逼供成为了法学界、司法实务界长期研究的热点。本文认为,要根本性做到防范刑讯逼供,就必须寻找助长刑讯逼供犯罪的最根本的原因。本文主要对我国刑讯逼供现实和现有司法体制现状分析,探究刑讯逼供防范制度——确立沉默权制度,并作出了相应的思考与见解。  相似文献   
972.
孙道萃  黄帅燕 《证据科学》2011,19(5):539-547
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仅靠口供等直接证据证明往往不够。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是目前通行的两种有效方法,但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二者。间接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过高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共同导致间接证据证明的适用范围很有限.相应地可考虑降低证明标准和改变传统做法。刑事推定是另一种重...  相似文献   
97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推定制度是一项打击腐败犯罪的有力措施,并且属于针对缔约国的强制性要求。作为公约缔约国,我国应当履行条约义务,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在刑法中确立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推定制度,以降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故意、明知、非法占有目的等主观要件的证明难度,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促进廉政建设。  相似文献   
974.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予以明文规定的构成要素,由此,该主观要素成为需要予以明确证明的主观违法要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沿袭以往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构成犯罪的两个相互并列且缺一不可的必要要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实际上是一种事实推定,应当避免落入客观归责的窠臼,允许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975.
辨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态的各种争议观点,有利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态形成整体概观。刑法解释学是一门具有独立品格的学问,通过对刑法解释学的基本解读形成对刑法解释学总体认识;从刑法解释学的视角出发,以方法论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即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对本体论上的刑法解释对象即《刑法》第219条进行体系化解释,以反向考察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态。结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976.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过失说与故意说之争。大部分学者坚持过失说,故意说是少部分学者所持的观点。过失说认为,对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然而,这会导致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但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故意说将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这不符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之刑事政策的要求。因而,只有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才不至于出现处罚上的空当。  相似文献   
977.
在《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338条进行修改之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除了国家关于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外,还包括国家、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环境权。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1997年《刑法》将污染环境罪规定为结果犯,这不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也不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而应当增加关于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978.
温建辉 《法治研究》2013,74(2):42-48
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过失危险犯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979.
"明知"是我国刑事立法普遍运用的表述犯罪主观要素的术语,也是长期困扰刑事司法实践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内涵也存在重大的认识分歧。在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表述模式的级次混乱、含义不统一等问题,这不仅导致刑法用语在文理上的混乱,混淆了罪过的基本类型划分,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近期的司法解释在形式上搁置了"应当知道"术语的使用,确立了"可反驳的客观推定"的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关于"明知"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讨论解决。  相似文献   
980.
罗千 《法制与社会》2013,(16):234-235
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赔偿应与一般性的人身、财产的损害赔偿有所差异,具体表现在:第一,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中将传统的损害改为危害、推定因果关系以及承认过错与无过错的交错;第二,在一定情形中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三,应设立环境污染致损补偿基金并通过环境保险制度来确保实际赔偿;第四,在受害人不确定时,可结合公益诉讼和补偿基金来解决必要的医疗费用。最后探讨国家能否成为环境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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