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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商标通用名称化会导致商标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正当理由。然而,正是基于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这种法律后果,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具有被通用名称化的特征,应当谨慎和从严,不能基于他人具有侵权性质的使用而使得侵权蔓延后在一定的范围内注册商标在相类似商品上被淡化和使用而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从而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62.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263.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264.
《商标法》第57条和第1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都涉及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应当定位为规制商业标识混淆行为的条款,是《商标法》第58条的指向对象,这具有教义学基础、比较法基础、体系基础和价值基础。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范范畴,对该条的适用应当谨慎设定保护门槛。 相似文献
265.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266.
商标抢注是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商标法》第15条专门规制发生在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划分特定关系的类型,但未对其含义做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特定关系的判定出现分歧,特定关系的范围因此不断扩大,呈现出“非特定化”趋势。特定关系的无序扩张,在法理上缺少必要性和正当性,既有碍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又不符合效率原则、社会成本理论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为防止特定关系无序扩张,应将契约关系作为解释特定关系内容的核心,法官适用该条款时不宜随意扩大特定关系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267.
268.
269.
《黑龙江政报》2014,(6)
<正>2012年2月27日,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转载了《七台河日报》一篇《七台河市"三胜"杂粮进北京》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三合村是由三个自然屯合并而来,新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黄胜君看到了杂粮在百姓生活中以及市场中占有的商机。经过考察研究,在区委区政府"特色农业区"建设目标引导下,通过区、乡有关部门的扶持帮助,三胜农副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正式组建,2008年工商局登记注册,2010年办理了岚棒河畔牌粗杂粮系列商标,同时通过了黑龙江省质监局的有机转换论证,并取得了条码、QS认证、有机认证。目前,合作社成员已发展到150人,带动农户2100户。三胜农副产品产销合作社拥有有机粮 相似文献
270.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富,司法实践中要确定其侵权损害赔偿,实属难题。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考察实践中确定赔偿额的酌情确定方法,通过酌情确定考虑因素和法定赔偿额两个角度对该方法进行透视,揭示个中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途径提出建议如下: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参考基数;适当考虑广告费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