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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42.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涉及到死刑的适用、限制减刑等量刑问题。作为生效判决和指导性案例,其司法权威应当获得普遍尊重,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其中的一些观点值得进一步探讨。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重新审理等多个  相似文献   
43.
李素军  王玉 《政府法制》2012,(19):42-42
近日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局在长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经过缜密侦查,连续作战,成功破获“2012.4.9”故意杀人碎尸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8岁,潞城市人)、曹某(男,39岁,潞城市人)、陈某(男,38岁,潞城市人)落网。  相似文献   
44.
罗翔 《证据科学》2016,(4):485-493
犯罪构成理论与证明责任理论可以互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作为证明贡任分配的合理标准.构成要件该当性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推定机能.控诉方应承担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提出责任和超出合理怀疑的说服责任,被告方承担构成要件阻却和违法阻却事由的提出责任,且要让人产生合理怀疑.被告方负有提出责任阻却事由的责任及优势证据的说服责任.通过证明责任理论,可以说明主观构成要素的合理性,理清推定故意和过失的本质.同时,本文也对事实错误与禁止错误、修正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45.
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两人先后沾染毒品,经常在一起吸毒。2009年10月20日早上,李某打电话给王某说:晚上来你家耍耍!王某说:好!当天晚上7点,王某发现李某来其家时还随身携带了一个装满瓶  相似文献   
46.
胡兴  羊虎 《中国检察官》2012,(20):15-18
本文案例启示:司法人员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认定应坚持全面完整地评价危害行为,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避免孤立地把握证据。在具体判断时应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结合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同时,不能简单地运用效果逆推动机。得出的结论一定要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各种可能,进而提出充分、切实可靠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孟某在A市B区以雇车为由,在坐上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后要求张某载送其到C市,司机张某以  相似文献   
47.
正本文案例启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应从发放资金手段的合理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款项的违规程度来进行,如果单位有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资金的资格,且参与分配人不知晓私分资金的性质、来源,发放款项主要违反财务制度和纪律的,一般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否则,可考虑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案例一]刘某某,某市烟草分公司副经理兼该市烟叶复烤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上任后授意厂财务通过收取呆帐不入帐、收取欠款不入帐、假列支出的方式,套出单位资金共计670余万元,设立了"小金库"(经司法会计鉴定,均属国有资产),部分用于应对不规范的业务开支,部分用于给职工发放奖金。2001年至  相似文献   
48.
<正>案例1明知是酒驾依然乘坐出事故需担责刘祥与几个同事小聚后,喝得东倒西歪从酒馆出来。由于顺路,刘祥搭了同样喝得醉醺醺的同事小苑的顺风车。车行至某高速路口时,小轿车和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亲密接触"了一下,刘祥撞在了挡风玻璃上,造成多根肋骨骨折。看病养伤,刘祥两个月没上班,还花了几万元的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小苑、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货车司机徐某辩称,刘祥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愿  相似文献   
49.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并且属于法定目的犯。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共同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对于“羊群效应”产生的随波逐流者,则不能认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以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之其他方式应理解为空白罪状,应加强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50.
李鼎 《华中电力》2023,(1):160-176
加害人和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存在故意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判断困难。在加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表述,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但这否定了《民法典》颁布前排斥过失相抵的态度,没有充足理由,容易造成司法者的困惑。受害人存在故意时,既可适用第1173条减责,又可适用第1174条免责,缺少区分依据。双方均存在故意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比较法上,从共同过失发展到过失相抵,教义学上的“同种类过错才能相抵”发展出了很多例外,但没有理论能够予以充分解释。法典规则的不同不影响普遍法理的抽象。通过归纳案例可以发现:行为人故意中的预见内容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时,如果故意的预见内容包含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应当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的预见内容不包含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双方均存在故意时,如果可以互相预见到对方的行为,能够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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