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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编辑老师:你好!我是一名协警保安员,今年9月份我和几名同事在巡逻时抓到过一个偷盗电缆线的小偷(吴某),随后根据他的供述,又协助派出所民警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今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作为证人之一在法庭上提供了证词。 相似文献
192.
[案情]2012年9月15日晚,杨某与小唐(已判刑)、小任(已判刑)、小玉(在逃)、小陈(在逃)等人在某乡镇街上一饭店喝酒。席间.小陈以在街上居住的小路曾骂过他为由.提出让杨某等几人帮忙去教训教训小路,得到响应。随后,杨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赶到小路家,在院门口吆喝着叫小路出来。当小路的姐夫欧某打开院门询问事由时.杨某上前就是一拳,将欧某打倒在地。杨某等人的叫骂闹事引来周围居民的围观。借着酒性,小唐、小任等人将路过此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捷达”牌轿车砸毁,经鉴定,车损4838元。砸车时,杨某和小玉因害怕摩托车出事,骑车离开现场。当两人回到现场时,轿车和三轮车已被砸。其他人全部逃离。案发后,杨某逃走,两年后投案自首并被起诉。在审查起诉时.对杨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出现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参与砸车,其行为情节较轻,不应以犯罪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系与小唐、小任等人共同犯罪。杨某没有参与砸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该案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表现和结果进行了界定。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行为。纵观该案,第一。杨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小陈为了发泄对小路的不满,提出教训教训小路,得到杨某等人的支持。显然,杨某等人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犯罪动机。第二,该案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显然欧某是无辜的,而且表现为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且造成较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第三,杨某等人在乡镇大街上寻衅滋事.其群势的威力给公众心理上带来恐惧和压力,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公共秩序)。其次,该案系涉嫌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我们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193.
张红昌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7(6)
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的行为,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亦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废旧皮革下脚料为原料所生产的铬超标的毒胶囊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故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即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形下,生产、销售毒胶囊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194.
针对我国严峻的反恐形势,我国已在刑事立法上做出快速反应,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然而,从司法实践考察,资助恐怖活动罪在我国呈现出零适用的审判现状,这与我国严重的恐怖融资态势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因此,需要在国际反恐怖融资的背景下,审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性质,正确认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范构造,从而有效地实现打击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95.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发频繁,刑法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还存在争议,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96.
197.
杜宣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88-89
产生冤错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口供至上,引进、构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防止冤错案件的有效途径。探讨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内涵、构建我国不强迫其罪原则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不强迫其罪原则。 相似文献
198.
黎宜春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61-65
中国刑法已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依据现行有关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法律,从反恐融资国际标准的角度分析认定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关键,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资助对象具有特定性,资助内容具有物质性,资助方式是筹集或者提供,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与洗钱罪有着明确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9.
行政诉讼中也有诉讼欺诈,行为人利用诉讼欺诈也可侵犯他人债权,并可实现其他非法目的,且尤其主要侵犯了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应被刑法规制的诉讼欺诈已不再局限于狭义区间.为区别于广义,狭义诉讼欺诈的含义应被扩展并被重新定义.现行刑法对很多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诉讼欺诈并无具体规定,且忽视了被诉讼欺诈主要侵害的审判机关正常审判秩序的保护,因此,急需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本文最后对"诉讼欺诈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进行了论述并对"诉讼欺诈罪"的法条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0.
<正>曹汝霖:民国头号律师曹汝霖出生于上海,为家中独子,曹家书香门第,但家境并不宽裕。年轻时的曹汝霖厌倦八股文,一心想学造铁路,他执意自费去日本留学,家中无钱,双亲为了让他如愿,卖掉两亩地送他去了东京,就读于东京法学院。辛亥革命后,政府成立了司法部,已辞去公职的曹汝霖遂申请律师证书,居然是"第一号",成了民国的"头号"律师。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