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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在办理诈骗类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对其诈骗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成为案件办理的一大难点。而“主观见之于客观”,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合理推断其主观故意就成为解决难题的关键所在。本文选取一实际案例,试就该问题作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212.
213.
杜英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3):47-51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对于严厉打击以飙车、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面临着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困境、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情感的困境。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的判定应当围绕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运用"知"、"欲"构造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凡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欲"态度的犯罪都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不能以认识因素的明知,否认对危害结果的排斥。 相似文献
214.
酒驾肇事案件的类型化及其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以"孙伟铭案"、"张明宝案"、"黎景全案"和"王卫斌案"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酒驾肇事引发恶性交通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这些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定性问题也成为民众和学界关注的焦点。以"孙伟铭案"为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215.
杨丽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6):103-107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及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并出现低龄化、贪婪性、团伙性、暴力性、反复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216.
毒品犯罪中应引入概括性认识的概念。概括性认识属于概括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行为时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认识不确定,对具体的危害后果仅认识到有发生可能性。概括性认识的特点有二:认识内容不确定、认识程度不确定。就毒品犯罪而言,尤其是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且仍然为之,而实际上运输的正是毒品,此时运输毒品罪即告成立。有学者认为"可能知道"也属于明知,但知道可能性在逻辑上不能等同于"可能知道"。如果行为人仅是可能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则意味着其可能不知道,只能疑罪从无。最后,由于概括性认识的程度比确定性认识要低,在量刑时应予体现。 相似文献
217.
张轩铭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46-50
司法实践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包含了被挑选的"人类法益的侵害表现",而污染环境罪的公害性表现出一种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要求的"不特定",因而公共安全也被部分学者认为是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根据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行为人所认识的受到侵害的法益内容只能是环境法益.两罪的竞合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对于两罪竞合关... 相似文献
218.
219.
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学角度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将相互斗殴造成轻伤害的行为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是将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相互斗殴案件,应认定双方承诺了轻伤害;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二人间的相互斗殴阻却违法性,其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是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虽然造成他人轻伤,但行为人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220.
对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如何定性,学界有不同观点.文章分析了各种观点的利害,并就实例分析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见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