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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民法典》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为有效解决司法适用的难题提供了方向和依据.规范构成上,其采用利益保护模式来认定个人信息权属性质值得肯定,但应注意区分个人信息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上,建议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固定诉请后确定司法案由,并从细微处甄别、提炼可识别性的标准.尝...  相似文献   
62.
63.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悦丽 《法学杂志》2007,28(4):158-160
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在基本原则、立法模式选择上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因征信活动与其他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范围、公开和收集方式、当事人权利设置等方面的差异,因而在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该彰显其特征与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64.
敬力嘉 《法学研究》2022,(4):152-167
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计划时,应遵循目的正当原则、区分原则、均衡原则与信赖原则。对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应贯彻三阶审查法,即递进式审查合规计划的一般特征、具体要素及其功能、企业成员的具体行为。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的底线,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以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合规,以及企业领导人、合规负责人是否履行监管义务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不法的评价标准,可有效保障本罪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之底线的功能实现。  相似文献   
65.
金晶 《法学研究》2022,(5):19-36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标准合同”,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工具。标准合同条款既拘束进出口双方,亦具有第三人保护功能,形式上是合同条款,内容上由国家预先决定并强制纳入,兼具个别规范和国家法规范的双重属性。进出口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法定义务的合同化,包括个人信息安全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通知、补救、减损义务,告知义务,目的限制义务,合规审计义务等。基于受益第三人条款,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更正、删除等权利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标准合同条款构成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化适用,应限于授权范围,遵循比例原则,合理确定条款的强制使用机制和内容强制程度。  相似文献   
66.
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动态性与非排他性,数据交易当事人处于持续性数据收集或传输关系之中,任何一方均不能排他地控制个人数据。上述特性使得数据交易不能被界定为数据买卖,数据处理也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数据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关系与数据处理关系的不同,使得数据交易具备双重法律结构。一次完整的个人数据交易同时包含表意人的承诺与个人的同意,前者属于意思表示,后者则属于准法律行为。与之相应,个人数据交易由基础性合同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组成,前者主要受合同规则调整,后者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二者效力应分别判断。在规范适用上,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非原则上得准用法律行为规则。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各守其分,分别规范数据交易中的不同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考虑到数据处理也是合同项下的行为,合同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可以在例外情况下穿透双重结构,协力实现数据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67.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对以理性人假设为基础、以个人自决权为核心的现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提出了挑战,现行信息法律保护已陷入利益平衡困境、信息决策困境和系统性困境.归根结底,这些困境的出现源于现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采取的静态化个人本位保护理念,它与大数据背景下新兴的场景化社会本位保护理念存在错位.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应...  相似文献   
68.
彭诚信 《探索与争鸣》2022,(5):116-125+179
传统线下社会到数字社会的变迁,使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转换,对个人信息进行独立的制度设计和保护成为共识。个人信息在数字社会中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存在于其上的个人信息权表现为内含财产权益的人格权益。其中人格权益专属于个人且由其独享,财产权益则可由信息处理者与个人共享。人格权益的专属性决定了信息处理者须拥有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基础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而对于财产权益分配,并不必然选择私法路径,通过征收数字税、设立数字基金等方式让人们获得数字红利,或许是更契合数字社会财产分配的选择。无论是传统线下社会还是数字社会,制度设计的核心追求在于实现诚信,数字社会以个人信息为载体,使人的主观诚信有了向客观诚信转化的计量可能,并由此实现数字社会的真正价值。  相似文献   
69.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及其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董金华 《理论月刊》2001,(10):50-51
个人信息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了解、拥有、公开的控制权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在网络空间里,隐私权—改先前消极、被动的特征,而被赋予了积极的、动态的新意。本文从分析个人信息隐私概念入手,论述了隐私权所具有的新特征及网络对隐私权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70.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法律制度作为联通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流通利用的制度桥梁,能够以一种隐私友好的方式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我国现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规范匿名化处理实践.我国可以确立操作方法标准与识别风险检验标准协同的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关于操作方法标准,可以在技术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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