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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2.
我国的通说认为,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不能以共犯从属性说为根据解释为,"被教唆的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既遂"。我国刑法不是采取德、日刑法那样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犯罪参与体系,而是采取单一正犯(犯罪人)体系,也没有采取德、日所流行的共犯从属性说,因而不存在按共犯从属性说做上述不同于通说之解释的法律基础。况且,即便是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区分制和共犯从属性说,也不能否认其做出了处罚教唆未遂(即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的例外规定。德国刑法就是适例。德国的通说对他们刑法中的"教唆他人实施重罪而未遂"(即教唆未遂)的解释,与我国的通说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大体相同,这足以说明我国持共犯从属性说的论者所做的上述"目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通说并非是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所做的解释,所采取的"严格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且正确说明了《刑法》第29条第2款与第1款的关系,完全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教唆未遂(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在犯罪形态上,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属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对这种特殊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尚有缺陷,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3.
104.
因教唆犯双重性说存在逻辑性缺陷,以此为理论基础限定的《刑法》第29条第2款可罚类型会导致界限不清与适用不明的问题。为贯彻共犯从属性理念,试图以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预备从属性作为理论基础来限定该款可罚类型的做法,因各自理论本身及其限定的可罚类型问题重重,也不值得提倡。应以教唆犯独立性为理论基底,但需在回应批评基础上作局部修正。从修正的独立性观点出发,该款的可罚类型应重新界定为两类:被教唆人犯意转化实施他罪且与教唆之罪无重合;被教唆人接受教唆未实施任何行为。 相似文献
105.
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和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使得两者纠集在一起时,更显得异常复杂。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因而单独犯因事实认识错误形成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适合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问题。由于共同犯罪人分为不同种类,因而必须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问题所具有的特质进行分别探讨,寻找出不同的处理标准。 相似文献
106.
竹庆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刑法学界争论由来已久,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回顾理论关于教唆犯性质问题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刑法总则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着重从教唆犯构成犯罪,对教唆犯定罪及教唆犯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二重性问题。 相似文献
107.
对单独教唆犯刑事可罚性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70-76
教唆人的教唆行为的后果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单独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 ,不能确认其为犯罪。因此 ,应对我国刑法第 2 9条第 2款进行修改 ,取消对单独教唆犯的刑罚 ,以保障刑法分则与总则立法精神上的一致。 相似文献
108.
雇佣犯罪若干问题刍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刘凌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2):38-42
雇佣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形式,近年来频繁发生。通过对这一犯罪的特征、性质及实行过限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雇佣犯罪能否以教唆犯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作具体的分析,方能准确定罪量刑,打击雇佣犯罪。 相似文献
109.
110.
胡广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3):46-49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是指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法律评价和事实情况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分类研究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具体解析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在各种认识错误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在刑法实践中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