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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作为我国教唆犯本质属性通说的二重性说,将教唆犯的成立根据与处罚根据混为一谈,以行为的评价等同责任的认定,具有方法论上的错误。二重性说这一概念采用双重的划分标准,将一个概念在同一视角下同时解释为两个以上相反的意义,违反了理论研究的逻辑规则,不仅有损刑法理论结构的协调性,也有违刑法规范的同一性。二重性说违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脱离社会事实基础并导致操作规则的混乱,存在诸多理论暗礁。犯罪预备性才是教唆行为的本质属性,教唆犯的属性取决于对犯罪预备行为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22.
王军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4)
无论是刑法理论抑或是司法实践,关于共犯与身份关系问题的研究和检讨尚未形成一致性的见解。其中,身份犯与教唆犯的关系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身份犯与教唆犯竞合以及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的场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以符合正义理念的实质要求,实现刑事法治和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123.
教唆犯分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东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3):66-75
教唆犯的分类应坚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目的是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刻认识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同被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与网络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中止犯。 相似文献
124.
125.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以共犯论处,这只涉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对于指使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人逃逸的如何处理,值得研究.原则上讲,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受伤的,行为人都有救助的义务,阻止行为人救助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或者不作为的杀人罪的教唆犯,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阻止者单独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自陷困境的场合,若仅限于言语阻止他人救助的,不宜评价为犯罪,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可以评价为不作为的杀人罪. 相似文献
126.
许发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94-98
对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认识错误,中外学说和实务上皆形成观点聚讼。我们主张应以部分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立场解决这个问题。这说明任何细小问题的解决,其实均离不开特定的价值立场。刑法学研究应自觉地穿行于问题与主义之间。 相似文献
127.
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对其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重处罚。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况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却又可以实施"犯罪,"这种解释显然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128.
129.
130.
从一案例谈间接实行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39岁,轻纺城13号摊位业主,住某市江干区和平街6号。1998年3月6日,王某为争生意与邻摊的华某争吵并相打,王某在相打中自感吃亏,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3月10日,王某看到华某的儿子一个人在马路边玩耍,想教训一顿华的儿子,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孩犯法,就叫来自己的12岁的儿子替父报仇,在父亲的怂恿下,王某的儿子拿起菜刀,砍向华的儿子,致其重伤,后经群众帮助送医院抢救,华的儿子终因流血过多而死亡。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教唆犯,其理由是:主观方面,王某有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