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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因逃逸致人死亡”法条分析——兼评交通肇事罪共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兵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4):34-37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罪名,由于理论界长期以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认识不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缺陷,而并不能有效肃清争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逃逸"为非罪行为,因此,"指使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正确定性"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2.
贾凌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5):41-43
共犯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是共犯本质认识论的范畴。对于此,大法法系国家理论界存在主观主义的共犯独立论和客观主义的共犯从属论。但这两种学说都不能妥当地说明教唆犯的特点,折中论因此应运而生。对共犯问题的认识差异,来自于方法论的差异,这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形态有密切关系,已经超出学术范畴,因此而导致的学术上的不同认识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173.
毛冠楠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6):24-28
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教唆犯的立法采取了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 相似文献
174.
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纳入刑事法律关系之中来进行调整。陷害教唆行为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它同教唆犯有着本质的差别,与警察圈套也并不是完全一致。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来对陷害教唆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理。 相似文献
175.
176.
陈兴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4):18-22
设定性教唆是指教唆者事先设定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被教唆的人按照教唆的内容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设定性教唆具有教唆内容的设定性、设定条件的现实性和实行行为的滞后性三个特征。设定性教唆不同于概然性教唆、选择性教唆和陷害性教唆,在处罚上要结合共犯基本原理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对待。设定性教唆概念的提出,丰富了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理论,对于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教唆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