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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陈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2(6):14-18
当前有关教唆犯性质的通说难以解决实行过限、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教唆多人、再教唆、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犯罪和教唆行为有益于教唆者或者被教唆者情形等问题。因此,应转换现今的研究思路,以共犯关系存在与否为标准,可以把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与非共犯教唆,非共犯教唆应该从常态的共犯教唆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罪。在非共犯教唆罪的罪名上,不应该是单一的"教唆罪",而应该根据具体教唆行为配置具体的教唆罪名;在具体教唆罪的处罚上,应该尽量从轻并符合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2.
33.
34.
唐世月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4(1):6-8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利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35.
浅析教唆犯的停止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唆犯的停止形态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从教唆犯的性质入手,通过先列举教唆犯停止形态中较为简单的形态,再探讨其余各可能情况的停止形态的归属,利用排除法来化解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36.
我国的教唆犯制度是以"共犯关系"为核心的,即以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存在"共犯关系"为处罚教唆行为的前提,但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单纯教唆犯却明显越出"共犯关系"的涵盖范围,由此引起了我国教唆犯制度的逻辑困境.此逻辑困境说明"共犯关系"作为共犯行为的统一处罚前提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37.
38.
李英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39-42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最为复杂和深邃的领域.由于其特殊性和特有的魅力,教唆犯问题历来是学者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教唆行为部分还有许多内容可以深入挖掘,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39.
对于教唆犯实行过限问题的研究在共犯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实行过限问题进行了探讨,但都未得出统一结论,我国刑法对于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教唆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与教唆的犯罪内容不一致,即超出共谋犯罪故意的行为的认定有一定的争议,并且认定教唆犯实行过限的具体标准也比较模糊,从而导致了定罪量刑不一的情况。在司法认定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上,既要遵循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又要从教唆犯罪的类型、目的、手段等具体细节来得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的结论。在难以得出认定结论的模糊地带,应秉承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相似文献
40.
本文所称的“犯罪终结形态”是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统称。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作用及参与程度不同,犯罪的终结形态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对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和教唆犯的犯罪终结形态分别一一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