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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目前学界在教唆犯实行过限之认定上提出的超出教唆故意说、未预见说、共同行为意思说、构成要件异质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在面对具体个案时,或过于原则和抽象,或不足取,或难以应对复杂问题,或无法独立承担认定教唆犯实行过限之任务,需要反思。对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应坚持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统一、理论性与实用有效性的统一。在此基础上,从准确区分概然性教唆与确定性教唆、考虑教唆人犯罪目的所产生的背景、厘清教唆人犯罪目的与被教唆人犯罪手段之间的关系以及就过限行为与教唆犯罪行为之间的事实要素四个方面进行综合的、个别的、具体的和实质的把握。 相似文献
52.
王东海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40-44
教唆犯从属性说是刑法客观主义时代的必然要求,教唆犯从属性问题分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和罪名从属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应当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了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的观点。在我国刑法中,罪名从属性不具有立足之地。 相似文献
53.
独立教唆犯是预备犯,这是因为,从教唆行为的本质上看,教唆行为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且这种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为了尽早阻断教唆行为对法益的破坏作用,有的国家在刑法总则中对独立教唆犯予以原则性地处罚规定,采取的是非独立预备犯的立法模式,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可罚性前置化。采取独立预备犯立法技术的国家,在刑法分则中为一些独立教唆行为规定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使一些教唆行为成为其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不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54.
55.
陈小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5(2):50-54
在教唆犯独立性质基础之上,通过对教唆犯的特殊形态,即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的探析,力求在此问题上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系。 相似文献
56.
论教唆犯的停止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江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4):34-37
由于对教唆犯的性质认识的分歧 ,教唆犯的停止形态的成立标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教唆犯的二重性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逐一对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及中止进行探析 ,认为我国《刑法》第 2 9条的规定完全符合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57.
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加以探究.共犯理论最为复杂,在刑法学界争议也最多,日本刑法学者中义胜曾感慨道:"认为‘共犯理论是绝望之章',确实不足为怪."[1]而教唆犯又是共犯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共犯的性质上,具体体现在共犯从属性和共犯独立性两大阵营的对抗.由此,通过中外立法比较,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为角度,探析我国刑事理论上应然之观点甚为重要. 相似文献
58.
59.
教唆犯性质之理论众说纷纭,主要有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二重性说等观点。反观这些学说的合理性与存在基础,从属性说更为合理,它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与理论支撑,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与保障人权的需要。 相似文献
60.
笔者认为,探讨教唆犯的性质应该以我国的犯罪论理论为理论基础。我国犯罪论理论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也就是说,在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与实行犯应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他们之间的区别应在犯罪构成之内部要素上,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上。教唆犯本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充足了犯罪构成要件,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应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教唆犯具有包容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