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71篇
  免费   5篇
世界政治   1篇
法律   93篇
中国政治   16篇
综合类   66篇
  2024年   1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2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3篇
  2017年   2篇
  2016年   4篇
  2015年   5篇
  2014年   9篇
  2013年   6篇
  2012年   11篇
  2011年   9篇
  2010年   10篇
  2009年   13篇
  2008年   15篇
  2007年   20篇
  2006年   14篇
  2005年   10篇
  2004年   3篇
  2003年   15篇
  2002年   12篇
  2001年   4篇
  2000年   1篇
  1999年   2篇
  1998年   1篇
  198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7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61.
笔者认为,探讨教唆犯的性质应该以我国的犯罪论理论为理论基础。我国犯罪论理论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也就是说,在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与实行犯应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他们之间的区别应在犯罪构成之内部要素上,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上。教唆犯本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充足了犯罪构成要件,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应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教唆犯具有包容性。  相似文献   
62.
我国刑事立法是直接将共同犯罪限定于故意犯罪范围 ,而台湾刑法、澳门刑法没有规定共同犯罪概念 ,理论上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个特定犯罪。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共犯术语 ,因此 ,往往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概念。尽管存在上述差别 ,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都注意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的体现 ,并且在共同犯罪内涵认识上 ,都体现了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63.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以分工分类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通说的观点是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但对于组织犯为何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共犯人类型,在理论上鲜有人论及。本文首先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组织犯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同时在考察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组织犯"归类的基础上,论证了组织犯作为一种独立共犯人类型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64.
论教唆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兰英 《现代法学》2003,25(5):52-55
在刑法理论中,学者们对共同犯罪中的问题进行研讨,倾注了不少的心血,从而使这一问题观点纷纭。不过,正是因为观点纷纭,反倒令人目不暇给。本文试图对教唆犯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下梳理,希冀会使这一问题眉目清晰。  相似文献   
65.
杜华 《法制与社会》2011,(30):73+79-73,79
本文从犯罪的基本概念出发,具体结合案例分析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并进而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角度分析案例。  相似文献   
66.
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67.
间接正犯作为正犯的直接正犯和作为共犯的教唆犯边界上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中饱受争议,学说庞杂。本文旨在从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出发,对其性质作一次较为深入的分析,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68.
英美刑法中并不把教唆犯和共谋犯视为共同犯罪的范畴,而是单独评价。这种看似特殊的理论体系固然有其特定社会需要的考虑,但是也为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提供了有益的启发。本文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共同犯罪理论的新动向,认为:在实质意义上,犯罪永远是个人行为;共同犯罪只是一种现象,而不是一种实存,我们更应该重视共犯独立性说,从属性更多只有量刑意义,这对于现在猖獗的有组织犯罪也是一种积极的应对。  相似文献   
69.
研究教唆犯问题必须全面把握其概念,立足于教唆犯的性质来认识其中止形态。从实践操作的方法论层面理解二重性说:教唆犯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统一体,教唆犯行为的犯罪性体现于正犯,但其评价根据仍然是共犯自己的行为本身。教唆犯不是行为犯,教唆犯只有能够有效中止正犯的实行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只能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70.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之一,对其性质的探讨应在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应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注意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属于教唆(型)共同犯罪的未遂。对其处罚,应遵循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