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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解耦。即从客体、主体、内容三层横向对数据与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与处理者、来源者所有权与处理者用益权进行分离;纵向按照数据生成的周期,将数据生成区分为数据资源采集、数据集合加工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个不同阶段;在尊重数据来源者初始数据所有权的同时,以企业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权利,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利用、数据产品交易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阶段分层确权格局。  相似文献   
992.
积极预防刑法观主导的数据犯罪刑事治理思路着眼于风险管控,以安全价值为优先考量、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为首要任务,主要表现为数据法益抽象化、行为入罪早期化、平台责任加重化。国家刑罚权的急剧扩张使得规制手段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成比例,数据治理在立法和司法上均陷入过度犯罪化的窠臼,不仅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而且阻碍了数据要素的流动利用。贯彻数字经济“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的指导方针,刑法干预数据犯罪应恪守比例原则统辖下的刑法克制主义,从积极预防转向兼具预防性与有限性的消极预防,统筹兼顾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两大价值。数据犯罪刑事治理应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免于遭受不当干涉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范围及强度为目标,从法益论、不法论、刑罚论三个层面贯彻消极预防刑法观:在确定数据犯罪相关罪名的保护法益时,秉持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本位的数据法益观;在判断数据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时,贯彻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质危害原则;在对数据处理者施加刑事责任时,引入数据安全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993.
高志宏 《法学评论》2023,(2):117-126
知情同意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在于个人信息自决权。在大数据时代,模糊的个人信息内涵导致知情同意机制流于形式,僵化严苛的知情同意原则难以适应维护公共利益和发展数字经济的需要。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应从“自我控制”模式转向“社会控制”模式,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和风险评估构建个人信息综合治理体系,与此相对应,知情同意机制应从前端、静态转向动态、灵活。革新传统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机制并非舍弃知情同意原则,而是在坚持知情同意机制价值操守的前提下优化知情同意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完善匿名化规则,健全“同意规则”,细化知情同意豁免规则,实现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994.
郭哲 《当代法学》2023,(2):136-147
随着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以信息爆炸式堆砌和数据挖掘为特征的科技时代下,我国形成了运用大数据预防与治理并重的持续型反腐败新模式,国际追逃追赃效率不断提升。但运用大数据进行国际追逃追赃面临着与传统执法方式不同的特征,源于数据获得受限,数据价值降低,人权及其国别制度差异,国际数据反腐合作缺乏统一标准。新时代我国应结合国情及现状,顺应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创新“数据+法治”治理新模式,整合国内各主管机关与国际社会的资源,实现打击腐败犯罪与国际反腐机制的接轨。  相似文献   
995.
程啸 《法学评论》2023,(4):137-148
数据产权登记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其具有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功能,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以及保护数据权利与维护数据交易安全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以实体法明确规定数据上的权利类型、内容、效力等为前提,故此其不具有确认数据产权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数据,而非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至于数据产权登记能力需要由实体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数据产权登记簿应当采取人的编制主义,其上应当记载用以描述数据的相关信息,从而使被登记的数据被特定化或者可得特定化。为了保证数据上权利的稳定与促进数据交易,应当赋予数据产权登记以转让效力,即数据权利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此外,在数据产权登记簿能够与真实的数据权利状况相一致的情形下,还可以赋予数据产权登记簿以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  相似文献   
996.
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的构建离不开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调整交易行为的制度规范,包括定价机制、履约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等。数据要素交易主体通常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交易平台。作为交易客体的数据要素应具备价值性、集合性、稀缺性特征,政府数据、有害数据和涉及他人权利的数据原则上不应进行交易。数据要素交易的定价机制主要包括交易当事人协商定价、第三方机构评估定价、行业自律机构指导定价和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定价。在数据要素交易的履约过程中,数据提供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数据要素商品或提供数据要素服务,而数据需求方则应当依约支付价款。数据提供方在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禁止“一数多卖”约定、违反持续稳定交付数据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当所交易的数据要素商品或服务侵害第三人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数据提供者需要证明其在生产和交易数据要素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97.
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数字人民币应以促进分配公平为研发方向。数字人民币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机制包括技术赋能机制和政策传导机制。技术赋能机制依托精准直达、定制可调和监管科技的属性,打通资金下达堵点、保障资金流通可控并强化资金风险防范。政策传导机制则是将数字人民币纳入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中,在金融方面以普惠金融破除货币政策的传导障碍,在财政方面则以科学的再分配理清财政金融权责。数字人民币促进分配公平应与分配制度相结合,从三次分配和生产要素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外生制度要在初次分配中有效提高劳动报酬,在再分配中带动政策增效和创新,在第三次分配中推动科技向善。内生制度则要激活数字人民币产生的数据要素,创造数据盈余以夯实公平分配的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   
998.
孙建伟 《探索与争鸣》2023,(3):102-108+179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中,很多学者注意到了资格权的特殊性,并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主张看到了问题,但没有看到宅基地资格权特殊性背后更多的法权逻辑。宅基地资格权应界定为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社区中的一种实现形式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农村社会集体与成员形成的一种新型总有关系。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的社区中,只有通过资格权,三权分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获得有效的活力及合法性。宅基地所有权作为一种集体公有制的法权,其源于集体成员土地所有权的让渡或为保障集体成员生存权、居住权的制度基础。因此,其承载了更多的农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为推动农村社会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权收益,推动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在准确定性资格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一步财产权化。  相似文献   
999.
大数据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为国企思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路径。大数据技术在推动国企思政工作数据化转型、精准化供给、全过程管理和科学化评价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以大数据创新国企思政工作也面临着思想束缚、技术瓶颈、数据孤岛和伦理风险等问题困境。为此,应准确把握技术的边界和尺度,打造数据融通、要素完备的大数据平台,强化政工干部队伍数字素养,完善国企大数据思政工作体制机制等,以大数据促进国企思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000.
大数据智能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对时空信息服务支撑能力建设与应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总体框架要求,对其进行优化升级。本文从总体架构的统筹规划、时空数据体系的规范建立、跨网间协同共享、横纵两个方向应用模式分析4个方面,对大数据环境下的时空信息服务支撑能力建设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和阐述,实现时空信息服务支撑能力的注入,以期为建设者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可行的技术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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